現已停播的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的節目中,有兩個環節涉諷刺警隊,事後被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相關內容辱警,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發出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提出司法覆核獲裁部份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及記協兩方均不服裁決並作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去年9月推翻通訊局對港台的所有警告,通訊局一方的上訴則被駁回。通訊局不服,再提出終極上訴申請,高院上訴庭今日(6日)駁回申請,並下令通訊局要付18萬元訟費。
通訊局提出3項議題,其一是如何評估局方有否遵守核實責任,尤其在諷刺或個人意見節目,如何確定通訊局需評估的事實內容。上訴庭指,早前已裁定通訊局沒有按正確步驟裁定節目違規,認為該議題流於學術討論。
第二個議題是,就諷刺節目,考慮到可能涉及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以及通訊局的法定職責,通訊局如何正確評估節目有否遵守《電視節目守則》下「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
上訴庭表示,通訊局在對節目作出決定時沒有考慮到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這是事實問題,與如何詮釋《電視節目守則》的條文無關,上訴庭的裁決是針對具體個案,不構成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最後是《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提及的「社會地位」如何定義。上訴庭指,3名法官對「社會地位」有不同看法與本案事實相關,不過不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爭議。
案件編號:CACV 579/2021、CACV 58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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