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18日)表示,政府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有信心條例在本立法年度內通過。
何永賢在商台節目表示,現行措施僅對違規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代價較低,未能有效遏止濫用行為。例如,有住戶根本不在單位居住,而是將單位租給其他人,每個月收入可達六、七千元,「匿得就匿,賺多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
至於甚麼情形處於嚴重濫用公屋,她舉例說,有住戶將單位作健身室或跳舞室牟利,屬於嚴重濫用;有住戶仍在單位居住,但在單位進行商業活動,如經營食物工場或小型補習社,雖違反租約,但未必達到嚴重濫用的程度。她也形容,處理個案會「情理兼備」,對於輕微個案將先做警告,並設有上訴機制。如有住戶在單位內做手作寄賣,屬於小嗜好,當局會視乎程度決定是否違反租約;再如住戶逢年過節準備食物給人,是人情和節日氣氛,「若是長期像食物工場,很多食物殘渣,引起衞生問題、滋擾性很大,我想真的需要看個別個案,再去判斷」。
房屋局早前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金計劃,市民如實名提供確切資料,並令房委會成功收回公屋單位,可獲最高3,000元獎金。何永賢透露,計劃自本周三實施以來,舉報數字有增加。政府已預留300萬元作為舉報獎金預算,並預計一年內舉報個案將增至2,600宗,是過去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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