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被國安處起訴「欺詐」罪,指黎智英名下的顧問公司力高在《蘋果日報》大樓內營運,構成對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欺詐」。兩人經審訊後,在2022年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5年9個月和21個月。兩人均就判決上訴,今(15日)在高院續審。律政司一方質疑黎利用承租人蘋果印刷,作為犯案工具,但在法官關注下,承認在原審沒有提出此點。上訴庭3名法官聽取各方陳辭後,表示將在6個月內頒下判辭。

被告黎智英(76歲)和黃偉強(61歲),2022年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判監21個月。黎就裁決及判刑上訴,黃已服刑完畢,放棄就判刑上訴。

律政司一方今指,科技園以遠低於市價的租金將地段租予申請人,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要就任何公司的佔用,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但是蘋果印刷未有替力高申請,並隱瞞力高佔用大樓,構成虛假陳述,黎則在背後操控力高及蘋果印刷。

法官關注此點曾否在原審時提出,律政司一方承認沒有直接提出。

被告黎智英(76歲)和黃偉強(61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黎另外被控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

昨日上訴案的第一日庭審上,辯方稱力高處理黎的私人事務,但也處理「壹動畫」會計工作,與《蘋果》業務相關。辯方並主張,力高非「佔用」而是「共用」處所,毋須申請牌照,黎沒有披露責任。至於黃偉強,辯方指他沒有管理、財務及決策權,而是聽命於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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