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TikTok下達「非售即禁」最後通牒的法律被批評者稱之為「禁令」。TikTok則辯稱,美國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TikTok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因此不應採取如此嚴厲的措施。另一方面,立法者和美國情報界認為,如果該款應用程式仍然掌握在中共手中,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4月24日,祖拜登總統簽署了《保護美國人免受由敵對國家控制的應用程式侵害法案》(PAFACA),該法案要求由敵對國家控制的應用程式必須斷絕與外國政府的關係,才能在美國營運。這意味著總部位於中國的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必須在2025年1月19日之前出售TikTok,否則將面臨禁令。字節跳動和TikTok提起訴訟,稱該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國會於3月提出了該法案,並於當月在兩黨廣泛支持下通過。儘管觀察者注意到該法案很快就成為法律,但在此之前,美國已經與TikTok談判了數年。
TikTok進軍華府
TikTok於2017年9月進入美國和全球市場,兩個月後,字節跳動收購了擁有2億用戶的Musical.ly,並將其併入TikTok。2019年,美國政府通過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聯繫了字節跳動,提出了國家安全方面的擔憂。
外國投資委員會擁有非常具體的權力,可基於國家安全審查外資交易,而該委員會被質疑是否有權審查兩年前收購Musical.ly的交易。
截至2020年7月30日,CFIUS已完成正式審查,並宣布對字節跳動收購Musical.ly的交易展開調查。
兩周後,特朗普總統發布了一項行政命令,要求字節跳動剝離其美國應用程式TikTok。字節跳動公司提起訴訟,美國政府因法律程序問題敗訴。法院質疑,在CFIUS尚未完成調查的情況下,為甚麼發布行政命令,該行政命令隨即被撤銷,訴訟被凍結。
自2020年11月起,行政部門與字節跳動和TikTok進行了持續的會談,審查了數十個提案,並進行了深入的技術討論,以找到不剝離的解決方案。
目前是司法部國家安全司二號人物的大衛‧紐曼(David Newman)參與了這些談判,並在今年7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宣誓書中表示,字節跳動的逐步讓步使政府相信他們可以達成解決方案。
但他說,經過數年的討論,字節跳動不願同意一些條款,這些條款將降低中共訪問用戶數據所造成的風險,及中共影響該程序的能力。
2022年8月23日,字節跳動提交了最終提案,並宣傳投資近20億美元的「德薩斯項目」,該項目旨在將數據存儲在美國本土。然而,政府和專家的審查發現,這一提議「不足以」解決核心的國家安全問題。
最終,這將要求政府相信項目公司甲骨文(Oracle)在不可能的時間框架內審查TikTok的行為,並依賴TikTok在政府識別任何不當行為後自願糾正。
與國家安全法的衝突
正如TikTok行政總裁周受資在國會聽證會上指出的那樣,字節跳動是一家註冊在開曼群島的私營公司。然而,它的總部位於中國,公司不必是中國的就可以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中共已通過多項法律,要求所有在華營運的個人和組織協助中共的數字威權,聲稱「數字主權」賦予其在海外執行這些法律的權力,即使這些法律與外國法律相衝突。
中共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將安全定義為國家和中共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該法律要求在中國公民和組織舉報任何可能危害國家的證據,並協助當局的國家安全工作。
2015年的《反恐怖主義法》將恐怖主義廣泛定義為「……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並授權國家進行監控,同時要求中國所有個人和組織協助中共進行這項工作。
2016年的《網絡安全法》規定,在中國營運的外國公司將數據存儲在位於中國的服務器上,並允許中共當局訪問這些數據,要求網絡營運者「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2017年的《國家情報法》賦予中共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的權力,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這些法律還包含禁止個人或組織披露他們是否被要求服從中共行為的條款。
總體來說,這些法律為字節跳動創造了條件,與中共秘密分享從TikTok獲取的數據的同時,公開否認這一點,甚至在TikTok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
TikTok未回應《大紀元時報》的詢問。
聯邦調查局反情報助理主任凱文‧沃姆蘭(Kevin Vomdran)在一份法庭文件中表示,「由於中國法律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公司在美國的子公司施加控制……中國(中共)已經並且可以從這些公司的商業成功中獲益,因為中國(中共)政府利用其法律制度和其它工具來拉攏這些公司以獲得地緣政治利益。」
TikTok目前正在聯邦上訴法院挑戰美國國家安全法。
在法律辯論中,TikTok表示,該法律違反了《第一修正案》,侵犯了美國1.7億用戶的言論自由。這個論點得到了一些知名的《第一修正案》倡導者的廣泛支持,包括「個人權利與表達基金會」(FIRE)和其他提交法庭之友簡報的人。
其他法律專家則認為,這個問題根本與《第一修正案》無關,因為該法律所針對的是非表達性行為(外國對手的所有權),而不是表達(應用程式上的內容)。一組法律專家在法庭之友簡報中辯稱,美國長期以來一直用剝離來解決國家安全問題。
聯邦法院支持該法律(即PAFACA),目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三位法官在處理此案。
TikTok辯稱,PAFACA實際上在美國禁止了該應用,因為剝離不是一個選項,中共政權不允許字節跳動出售TikTok。
來自21個州的總檢察長在一份法庭之友摘要中稱,這等同於承認TikTok在中美法律衝突時將遵循中國法律。
TikTok對中共有甚麼價值?
TikTok的一些批評者表示,該應用對用戶,尤其是年輕用戶,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他們對中共利用TikTok影響美國公眾的能力表示擔憂,並指出有兩份報告得出結論,該應用的算法壓制了批評中共的內容。
通訊法規律師喬爾‧塞耶(Joel Thayer)對《大紀元時報》表示,PAFACA不是針對TikTok的內容,如果真這樣做,那確實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即使在剝離了之後,如果有人想成為中共公關活動的左臂右膀,仍然可以這麼做。」他說,「只是不能與一家與中共有這麼多關繫的公司掛鈎。」塞耶是數字進步研究所(Digital Progress Institute)的主席,他代表兩個提交了法庭之友簡報的團體,主張PAFACA的合憲性。
塞耶說,當涉及到TikTok時,親中共的內容在國家安全問題清單上的排名可能相當靠後。
塞耶說:「剝離法所傳達的意思是,我們實際上非常擔心由於這種關係而發生的數據傳輸,以及這些人在中國設置算法的能力,這些算法不僅體現了他們的觀點,而且還能進行間諜活動。」
「這是一個巨大的國家安全隱患,與美國民眾和美國政府是否喜歡或不喜歡該內容無關。」。
一些PAFACA的批評者認為,大多數社交媒體平台收集的數據與TikTok收集的大致相同,而PAFACA並未解決這一問題。實際上,PAFACA也並未針對TikTok的數據收集,這需要一項更複雜的法律。
網絡安全專家約瑟夫‧斯坦伯格(Joseph Steinberg)告訴《大紀元時報》,Facebook可能擁有比TikTok更多的美國人數據,因為它營運的時間更長,並且與其它應用程式和帳戶相連接,以充當登錄密鑰。即使TikTok在其私隱政策中提到可能收集生物辨識資料,也並非完全獨特,如今獲取這些訊息並不特別困難。
「如果你拍攝一段高清影片,我可以對你進行面部動態分析,如果你有高清晰度的手指照片,我可以收集你的指紋。」斯坦伯格說。
斯坦伯格表示,不能排除美國科技和社交媒體公司內部的間諜,可以幫助外國對手獲得同樣的數據,或者更糟的是,美國公司使用的手機等流行設備中存在硬件漏洞。
這些設備可以收集和做的事情比軟件多得多。他補充說,這些數據對企業和外國對手都有價值,但究竟有多大價值,目前還無法確定。
斯坦伯格提到,考慮到青少年和未成年人在TikTok上記錄的所有訊息,如果幾十年後,某個外國政府掌握了某位知名人士有罪或無罪證據,這是否會使他們處於被勒索的境地?
斯坦伯格說:「存儲數據的成本低廉,存儲每個人的所有訊息對敵對國家很有價值。」
網絡安全專家、Macguyver Tech的行政總裁史蒂夫‧麥基翁(Steve McKeon)告訴《大紀元時報》,他曾見過TikTok將數據發送到中國,麥基翁回憶起他幫助一家公司處理勒索軟件,發現惡意軟件正在將TikTok收集的數據傳送到中國。
他在Quokka網絡安全公司的同事們分別發現,TikTok參與他們所謂的「應用程式串通」(app collusion),在不該收集數據的地方收集數據,並將其傳送到中國,他們在去年的風險簡報會中將這一情況告訴國會議員。應用程式串通意味著TikTok獲取其它應用收集的數據,這通常是惡意軟件的特徵。
「我們可以看到數據的去向,但看不到它的用途以及了解受中共支持的行為者如何在網絡空間中活動」,麥基翁說,「這可能不是好事。」
麥基翁指出,聯邦政府指控中共黑客竊取知識產權,並表示,鑒於普通人在網上過度分享的訊息量,惡意行為者有可能冒充關鍵人員,來欺騙目標公司的員工,以獲得關鍵訊息或訪問權限——他不止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麥基翁表示,相較於業界最佳營運商,TikTok應用程式的運作非常不尋常,但這不一定是違法行為,因為科技發展的速度遠遠快於立法。此外,軟件更新意味著應用程式可能會在更新之前一段時間內惡意運行,然後才會更新,從而在得到證實之前刪除相關證據。情報官員在TikTok訴訟的法庭文件中表達了類似的擔憂。
麥基翁說:「這款應用程式疑雲重重。」
其可疑行為包括TikTok的聯網方式。通常,當一個應用程式連接到互聯網時,它會連接到最近的服務器。
「TikTok不是這麼做的,TikTok要繞半個地球,直接連接到中國的第一個目標」,他說,而且這樣做沒有特殊的好的理由,「它不是連接幾個不同的服務器,然後最終到達那裏」。
他補充說,如果中國的工程師在數據存儲之前就接收到數據,那麼在美國境內存儲數據沒有太大意義,這也解釋了為甚麼TikTok的最終提議未能說服美國政府。
如果中共可以輕易訪問這些龐大的數據庫,那麼數碼監控就成為可能。由於中共在境外執法,與中共綁定的TikTok有可能讓中共政權追蹤到中國的異見人士和人權活動家,而中共政權曾公開宣稱,要將這些人引渡回中國,必要時進行懲戒。聯邦調查局和國際人權組織稱之為「跨國鎮壓」。
塞耶說:「這不僅是國家安全問題,也是人權問題。」他所代表的法庭之友團體之一,是由多個人權團體組成的聯盟,他們為維吾爾人、港人和藏人爭取權益,這些團體非常了解中共的數碼監控和迫害。
茹仙‧阿巴斯(Rushan Abbas)是非牟利組織「維吾爾運動」的創辦人兼執行董事,中共將她認定為「恐怖份子」。2018年9月5日,阿巴斯在美國的一個活動上,譴責了中共對維吾爾人的迫害,包括她丈夫在內的24名家屬失蹤。
在活動舉辦五天後,茹仙的妹妹古麗仙‧阿巴斯(Gulshan Abbas)失蹤。直到2020年12月,茹仙才確認,她的妹妹已被中共綁架和拘留,並以恐怖主義和破壞社會秩序的罪名判處20年徒刑。
阿巴斯告訴《大紀元時報》:「我成了中共不斷騷擾、威脅、誹謗和勒索的目標,無論是當面還是在網絡上,目的都是要抹黑我為遭受種族滅絕的維吾爾人所舉辦的活動。
阿巴斯解釋說,TikTok不僅能追蹤用戶,還能追蹤用戶的聯繫人,這對人權活動家及其在中國的家人構成了真正的安全隱患。
「在中共的控制下,TikTok必須與中國(中共)政府分享用戶數據,這對我們的私隱造成了嚴重風險,暴露了敏感訊息,也助長了中共的跨國鎮壓。」
羅格斯大學的研究人員指出,TikTok也曾壓制有關中共侵犯人權的內容。在一起迅速傳播的事件中,社交媒體用戶「Feroza Aziz」發布了一個如何使睫毛捲翹的教程,其間她談到中共如何迫害穆斯林維吾爾人。該影片迅速獲得了160萬次觀看,但TikTok在一小時內將其刪除,Aziz也失去了對她帳戶的訪問權限。TikTok後來對此表示歉意,稱這是個錯誤。
TikTok的母公司字節跳動也有針對異見人士的記錄。
去年,字節跳動的前高管于銀濤(Yintao 「Roger」 Yu,音譯)起訴他的前僱主,要求賠償損失。據稱,他因為對字節跳動盜竊知識產權表示擔憂而被解僱。在法庭文件中,他聲稱,中國的工程師可以直接訪問美國數據,並擁有廣泛的管理權限來影響該應用。
在于銀濤公開這些指控後不久,他和他的律師在法庭文件中聲稱,有跡象表明他們被數字監視。例如,他的律師在一次私人Zoom通話中被一名未受邀請的用戶攔截。在另一宗事件中,于的一位大學同學表示,他接待了一名私家偵探的來訪,私家偵探告訴他字節跳動想與于銀濤聯繫。
另一位字節跳動的前員工在宣誓書中表示,在公開披露字節跳動與中共合作審查內容後,他的父親被中共公安部的警察拘留在一個偏遠的秘密設施中,並被告知這是因為他的孩子接受了關於字節跳動和中共的採訪。
「在極度恐懼中,我的母親哭著告訴我,父親被拘留了。」聲明中寫道,該聲明是為了支持于銀濤的論點,即某些證人應當保護其身份不被字節跳動知曉。「根據我的個人經歷,我相信字節跳動將敢於直言反對公司做法的員工視為『叛徒』,要不惜一切代價予以毀滅。」
TikTok及其支持者辯稱,美國政府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TikTok是不良行為者,因此不應實施剝離法,但立法者認為這誤解了政策制定的角色。
9月25日,眾議院美國與中共競爭特別委員會主席、密歇根州共和黨眾議員穆羅爾(John Moolenaar)在一個小組會議上說:「冒煙的槍(A smoking gun,擁有確鑿的證據)意味著開過槍了。」「要求在採取行動之前看到確鑿的證據,會讓政策制定者處於被動。」
他表示,我們應該尋找「上膛的槍」,例如那些受制於中共《國家安全法》的公司。
在PAFACA簽署成為法律幾個月後,國會在復會後的秋季議期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應對中共威脅的法案。幾項法案獲得廣泛支持並被快速推進,主要針對未來的行為,例如中共對美國機構的投資。
拜登政府還提出了一系列規則,旨在保護美國供應鏈,減少對中共的依賴,例如新增關稅,或擬議禁止美國汽車使用中國軟件和硬件。
原文:TikTok Mired in Legal Battles as Deadline Looms Over Ba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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