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繼裁定賴嘉怡(女)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罪成後,於30日判賴入獄兩周,並飭令賴向其無牌活動的受害人支付98,000元作為賠償。
這是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提出的檢控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下的無牌活動罪行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兼發出賠償令。賴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在2018年4月至5月10日期間,賴當時是一名大學生,涉向其友人(即受害人)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並誘使受害人向她的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以便她代受害人進行證券投資。最後,受害人只從賴收到2,000元的據稱盈利,但卻無法取回投資資金。
賴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已獲准保釋以候上訴。
證監會提醒投資大眾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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