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的港島區衝突中,一名法律系女生被控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原獲裁定罪脫,但律政司申請案件上訴得直,上訴庭早前下令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處理。辯方再提上訴到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5日)頒布判詞,指申請人所指的,並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拒絕上訴許可。
申請人為湯嘉欣。上訴庭在今年6月7日經聆訊後,推翻原審法官就「暴動」的無罪裁決,和撤銷相關訟費命令,並將案件該部份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至於律政司就「管有攻擊性武器」 罪的上訴,上訴庭則駁回。湯的案件將於11月28日,在區院再訊。
申請人之後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為由,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今頒布判詞,引述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吳珞珩提出相關的3條法律問題。
原審法官無充份考慮環境「疊加效應」
申請方提問「上訴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考慮過的證據,並作出一些原審法官沒有作出、不確定或相反的(基本)事實裁斷,及/或達致與原審法官不同的(基本)事實裁斷或結論,從而撤銷原審法官的無罪判決?」
法官指,如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斷是「有悖常理」,即屬法律上犯錯。但是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把環境證供逐一分拆作考慮,而沒有充份考慮它們的「疊加效應」。
官斥申請方提偽命題
其次,申請方提出「上訴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將原審法官裁定的合理疑點或控方案情的缺失改判成被告人沒有作供下的臆測?」法官指,申請方依賴的案例,不能與原審法官在沒有證據支持下作出事實裁斷,混為一談,故其提出的問題是「包裝成為法律觀點的偽命題,無需終審法院處理」。
法官並認為,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假定他們有罪或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但亦表示他們沒有提供證據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提供的證據,法庭無需為他們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申請方質疑不得「一罪兩審」
至於申請方質疑「在被告人於原審時經審訊後被判無罪的情況下,上訴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在不給予明確指示或指引下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非重新審訊?」,並指上訴庭要求原審法官繼續處理,或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中,不得「一罪兩審」的規定。
法官反駁,上訴法庭命令案件在區域法院恢復聆訊的權力,在包括「陳志雲案」的其它案例中,已進行詳細的分析及釐清法律觀點。
湯嘉欣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2021年8月獲裁定兩罪不成立。上訴庭今年6月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但駁回藏武器罪的上訴。同案的另一被告暴動罪脫,消息指他已離港,律政司撤銷案件上訴。
案件編號:CACC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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