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新湖)因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00萬元。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新湖的前負責人員及負責整體管理監督、合規、資訊科技和風險管理的核心職能主管倪威(男)的牌照,為期九個月,由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原因是新湖的缺失乃歸咎於倪在關鍵時間內沒有履行其作為新湖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新湖沒有對84名客戶用以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自設系統進行任何盡職審查,以致未能妥善評估並管理與其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六名客戶帳戶內的款項與他們所聲明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儘管新湖聲稱其職員已向該等客戶跟進存入帳戶內的可疑或異常存款,但卻未能證明它曾就有關存款進行適當查詢,並妥善處理相關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證監會發現,新湖沒有實施充足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監察和評估客戶將大額、異常或可疑資金存入他們的帳戶的情況。
證監會更發現,新湖沒有設立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偵測客戶帳戶內的可疑交易模式,以致它未能偵測到在十個客戶帳戶內的12,413項自我配對交易。
證監會認為,新湖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新湖沒有確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從。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新湖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以及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此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 新湖及倪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
- 新湖及倪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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