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盈科證券有限公司(盈科)並處以罰款399萬元,原因是該公司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及其他監管規定。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盈科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間及自2022年7月起,沒有遵照《財政資源規則》維持300萬元的規定速動資金。
證監會亦發現,盈科在並無有效客戶常設授權下,將客戶證券抵押品不當地再質押予其執行經紀17個月,以獲得財務通融,且沒有確保被再質押的證券抵押品的總市值不超逾再質押上限。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盈科罔顧後果地以借入資金向兩名新客戶提供1,560萬元的財務通融,而沒有實施合理的信貸監控及風險管理措施。2021年4月,該公司亦沒有在七個營業日內將其控股公司股權結構的改變通知證監會。
盈科的上述缺失構成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操守準則》。
證監會在決定對盈科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盈科多次及長期沒有維持規定速動資金;
- 盈科將客戶證券不當地再質押的嚴重性,以及在收到證監會多次提醒並承諾糾正後,仍然沒有糾正有關違規行為;
- 盈科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檢討其相關內部監控措施;及
- 盈科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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