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9日)踏入第75天審訊,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其中提到從犯證人彭軍壕在之前多次警方錄影會面中並未提及被告李家田收到手槍的事情,直至上庭作證時才說出;而控辯雙方就本案形成串謀的時間亦不相同,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控方說法。

經過七十多天審訊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張慧玲上週五(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重溫證供。張官今日引述控方指,在2019年11月18日,屠龍小隊已形成串謀,而吳智鴻一方則早在此之前已計劃使用槍械和炸彈對付警察。儘管當時未決定具體行動時間,但串謀已經存在,各串謀者在「行山討論區」中交流,是為了將計劃付諸實行。

而辯方的說法是,吳智鴻與黃振強同年12月3日在糖水舖商討後,決定在12月8日於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串謀在當天形成;亦有說法是屠龍小隊於12月7日才得知炸彈位置,所以串謀也是在12月7日才形成。張官提醒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控方說法,考慮部份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是否串謀一分子。

另外,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吳智鴻與屠龍小隊兩名成員李家田和張銘裕,一起前往西貢深山試槍,從犯證人彭軍壕記得,吳攜帶了3支Polymer 80手槍、一些手槍彈匣及子彈、一支AR 15步槍、20至30發步槍子彈,以及2公斤炸彈。辯方曾表示槍彈由吳攜帶,但彭竟能記得如此詳細的子彈數量,質疑其證供可信度。

張官稱,根據彭軍壕的供詞,在雙方試槍期間,他只負責在周圍當哨兵,並未參與試槍,但他注意到有5聲槍響。試槍後,吳將其中一支手槍連同彈匣及15發子彈交給李家田,並表示黃振強有意使用槍械。張官指,彭的這部分證供主要是針對李家田「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的罪名,但彭在之前多次警方錄影會面中並未提及李家田收到手槍的事情,直至上庭作證時才說出這一細節。

此外,黃振強曾供稱,他於11月17日與隊員開會,討論如何使用從吳智鴻處獲得的手槍,但並未得出明確結論。黃還指示李家田將手槍收好,避免隨意拿出。翌日,黃在「滅龍」群組中詢問「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槍),阿檸出唔到嚟」,張官質疑,若李家田已將手槍妥善保管,為何黃仍要問誰可以暫時保管槍械。張官指出這部分供詞存在矛盾,陪審員需考慮李家田是否曾保管過槍械。

張官明日將繼續引導陪審團。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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