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寇鴻萍被指於2009至2017年間11次逃稅,令稅務局少收約8.6萬元稅款,經審訊後於2022年被裁定11項稅務局蓄意逃稅罪成,被判入獄9個月,她在去年1月已服刑完畢。寇鴻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16日)開庭審理,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會在3個月內頒發書面判決。
寇鴻萍被控在2009年至2017年期間,5次在提交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另外3次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元;及3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元薪金。涉案8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萬港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港元。
寇鴻萍今日未有出庭,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上訴方爭議原審裁決的重點放在寇鴻萍提交報稅表時間為簽署時間,因此認為寇鴻萍知悉並同意報稅表內容。不過上訴方指,上訴人亦有可能預先簽好報稅表,再委託稅務代表填寫內容,構成合理疑點,認為原審排除有關可能性屬錯誤判斷。
上訴方又指,兩名稅務代表公司員工在原審作供時的說法不一,其中一人聲稱不會容許客戶預先在空白的報稅表上簽署;惟另一人則聲稱有近一成客人會預簽報稅表,認為原審未有處理上述證供的矛盾而構成疑點。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寇鴻萍已在警誡下承認,她是核實了報稅表的個人資料後才簽署,並無證據支持「預簽」的說法。另外,在表格中被報稱是寇鴻萍公司的職員亦供稱,從未為寇鴻萍工作,因此舉證時已經有強烈理由相信寇鴻萍知悉內容,即所申報的28.8萬元薪金支出不實。律政司亦提及兩名稅務代表公司員工的供詞,指其中一人承認一成客戶會預簽,但該人已不記得寇鴻萍是否其中之一,不足以證明她有預簽,認為證供並無矛盾。
案件編號:HCMA3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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