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初選案被定罪的被告之一鄒家成,被指在去年5月還柙期間,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他與律師均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控罪。案件今日(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認為懲教署有責任對文件進行基本保安檢查,在囚犯面前開啟文件而不讀出內容不會影響保密性,囚犯不可擅自通過第三者帶走文件,所以裁定兩人罪成。
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指於去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均否認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上月28日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強調,鄒的家人曾嘗試寄送兩本書《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給他,但未成功,書皮不知為何被撕毀,所以打算向申訴專員投訴;《監獄條例》明文規定懲教署不得閱讀在囚人士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的證供,稱懲教人員把申訴表格交給鄒家成時,已經解釋清楚填寫完畢後,不可自行寄出或交給他人,一定要通知懲教署職員,再由職員進行保安檢查。鄒家成當時也表示明白。
此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鄒家成是偷偷將文件交給次被告胡詠斯,所以鄒家成當時清楚知道自己未遵從懲教署指示。而次被告胡詠斯在進入收押所探訪時,必然經過貼有公告的地方,應該知道囚犯在寄出文件前需要交由保安檢查。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為保障監獄的保安秩序,懲教署在監獄內實行內部指引是合理的。囚犯有申訴的權利,但懲教署有責任對申訴文件進行基本保安檢查,囚犯不可繞過署方,由第三者自行寄出文件。
裁判官又認為,懲教人員在囚犯面前開啟文件而不讀出內容,不會影響文件的保密性,這個規則與囚犯權利並無衝突。因此,裁定涉案文件在被攜離監獄時屬未經授權物品,並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鄒家成繼續被還柙,胡詠斯則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 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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