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的首宗暴動案中,3男1女被控暴動等,兩名男學生經審訊,在2021年於區域法院獲裁定暴動罪脫。不過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認為裁決有別常理。上訴庭今(3日)批准律政司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法官李慶年重審,將於9月5日下午2時半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答辯人為案發時24歲的理大學生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引述原審法官李慶年在裁決時稱,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答辯人何時到達,及是否處身暴動核心範圍,及在該處逗留多久,亦未能證明李俊皓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於是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身處現場的時間、地點,與必定感受到暴動情況。蕭認為李官預設答辯人身在暴動範圍,卻裁定他暴動罪脫,裁決思路有違常理。
蕭啟業並指,答辯人被警員制服時,正在暴動核心約100至150米範圍內,其當時身穿黑色衣褲、背包內有保鮮紙,並攜帶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等。
許卓倫回應,法庭裁定答辯人是否罪成,是視乎他有無鼓勵暴動。
但是法官潘敏琦質疑,辯方原審時提出的不少可能性,均欠缺證據支持,包括答辯人受傷不能及時離開、覺得旁觀無違法等,即使李俊皓指他因後腦流血受傷,沒有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沒有出庭作證,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另一法官彭偉昌表示,暴動範圍煙霧瀰漫、滿地磚頭,警方當日下午3時24分驅散抗爭者,答辯人隔4分鐘後被捕,無論他何時進入核心,都必然看到暴動情況。彭官質疑,原審法官似乎「抹煞」當中的時間差,無法清楚解釋。彭官亦認為李官沒有考慮或解釋到李俊皓在警方驅散4分鐘後才被拘捕的情況。
上訴庭終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撤銷原審暴動罪脫的裁決,發還予原審法官繼續處理。案件將於9月5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答辯人續准保釋。
上訴庭的書面判詞會在半年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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