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包括面積不超過0.8公頃、或者進行面積少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就要交由財政司長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繼而作出豁免。有評論質疑今次修訂,是將行政機關要證明大型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市民,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25日)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回應有關說法是「莫名其妙」。她強調市民一直有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若政府未有做好把關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發展局海濱事務專員李愷崙在會上表示,目前《保護海港條例》只有4項條文,主要訂明海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的約束,根據過往案例,只有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才可推翻「推定」。修例建議,如屬《條例》新增附表的海港改善工程,填海有關的面積不超過法定上限的0.8公頃,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便可獲豁免約束。如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而任何時期填海有關的面積和工程工期均不超過3公頃及總年期不多於7年的法定上限,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亦可獲得豁免。
關注組織「保護海港協會」昨日舉行記者會,質疑過往條例規定每次大型填海需交由法庭處理。但修訂建議跳過法庭,交由立法會處理,認為修訂賦予政府取締法庭地位的權利,要求政府解釋修例的原意,以及說明今次修例為何與市民權益無關。
甯漢豪在會上表示,條例不論現時或經修訂後,都無提及要由法庭審批大型填海工程,亦無提到要任何一方證明或反證明任何東西。對於外界指政府將「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舉證責任轉嫁市民,她指有關說法並不成立,並感到「莫名其妙」。
她又說填海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評估一直以來都是政府的工作,如市民不服有關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許可。又認為假如政府不設立機制做好把關工作,只是等待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時,才交由法庭作出裁決,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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