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業男子2022年涉協助電騙案騙徒,分別向兩名婦人收款,被捕後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兩罪,去年12月被判監26個月。律政司覆核刑期,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男子只是「跑腿」。上訴庭今(12日)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原則性犯錯,刑期明顯過輕,改判男子監禁48個月,並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
被告陳皓傑早前承認,在2022年11月9日與與另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欺騙姓王女事主,指她的兒子被帶到警署,需要金錢,令王交出6.56萬元。陳另於同日在長沙灣處理一筆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涉及3.05萬元的款項。被告曾經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透露收到大陸的來電,要求他去交收物品,換取約2,000至3,000元報酬。
律政司一方指出,根據上訴庭案例,同類訛稱禁錮及索取金錢的案件,量刑起點應為4年。但是原審以另一金額相近的盜竊案量刑,以兩年監禁為起點。
另外,律政司一方認為被告有份協議犯案,知道該電騙案的詳情,並不只是「跑腿」,而是串謀詐騙者。
答辯方則表示,此案不是以往涉及毆打的非法禁錮事件,而是稱事主親人在警署內被拘留,威脅程度有別。
審理案件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聽取陳詞後,撤銷原審的判刑,分別就被告的兩罪採納4年及3年為量刑起點,鑑於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因牽涉有組織罪案,加刑三分一,並考慮本案是刑期覆核申請,酌請減刑兩個月,又將兩罪中的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
案件編號:CAAR1/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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