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5歲持牌女地產代理承認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及1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罪」,涉逃稅逾53萬元。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待被告提交求情陳辭後判刑。

被告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在逃稅控罪之中,有7項為被告在2008/09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兩項為被告就稅務局索取其在2009/10及2011/12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及兩項為被告就申索扣除2014/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指,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12個物業,其中10個物業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2008/09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沒有填報任何物業租金收入,而在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申報其中一個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

稅務局曾就被告在2009/10及2011/12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沒有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發出書面查詢,被告書面回覆指在該兩個課稅年度沒有任何出租物業。此外,被告分別在其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一張申請表格內,就其出租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報稱她全年以該物業作居所用途。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親自或委託地產代理為其10個出租物業尋找租客,當中4個分拆為劏房,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銀行戶口內。另外,被告兩次虛報在2014/15課稅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業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在其2008/09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合共4,605,711元,少徵收稅款共534,840元。被告虛報以申索扣除的2014/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為10,534元,逃繳稅款1,7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此外,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即屬違法,每項控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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