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為止,初步統計,2023年,在中國大陸,共有19名億元貪官(僅為官方公布的金額),在法庭受審,或判刑。相關情況如下:
一,許國俊,40億元(未宣判)
5月17日,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國俊,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受審。
許國俊被控貪污6,221.73萬美元、約3.63億港元、146.1萬德國馬克,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餘元、2000萬港元、約1.26億美元。
此案被稱為中共建政74年來最大的銀行貪污案。涉案金額按當時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超過40億元。
許國俊2001年10月經中國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國。2021年11月,外逃20年的許國俊被遣返回國。
二,孫德順,9.79億元(死緩)
11月10日,原中信銀行行長孫德順,因受賄9.79億元,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鄭建華,8.58億元(未宣判)
4月19日,原上海電氣控股集團董事長鄭建華,因受賄1.56億元、貪污215萬元、挪用公款7億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在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受審。
四,王大偉,5.55億元(未宣判)
10月19日,原遼寧省政府副省長、公安廳長,因受賄5.55億元,在湖北省襄陽市中級法院受審。
五,李文喜,5.4億元(死緩)
1月6日,原遼寧省政協副主席、公安廳長李文喜,被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六,蔡鄂生,5.19億元(未宣判)
7月13日,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蔡鄂生,因受賄4.09億元,利用影響力受賄1.1億元,濫用職權,在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受審。
七,鄧真曉,3.8億元(未宣判)
12月6日,原安徽省亳州市長鄧真曉,因受賄2,124.59萬元,濫用職權「致國有土地資產損失人民幣3.59億元,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受審。
八,王濱,3.35億元(死緩)
9月12日,原中國人壽保險集團董事長王濱,因受賄3.25億元,隱瞞境外存款5,642萬元,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九,劉彥平,2.34億元(死緩)
1月10日,原公安部副部長、國家安全部紀委書記劉彥平,因受賄2.34億元,被判處死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十,曹廣晶,2.26億元(未宣判)
10月26日,原湖北省副省長曹廣晶,因受賄2.16億元,洩露內幕信息使他人獲利1,042萬元,在江蘇省徐州市中級法院受審。
十一,趙忠厚,2.9億元(未宣判)
5月15日至16日,原黑龍江省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趙忠厚,因受賄1.7億元,貪污1,947萬元,洗錢4,084萬元,另有6,798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在黑龍江省七台河市中級法院受審。
十二,田惠宇,2.1億元(未宣判)
11月9日,原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因受賄計2.1億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未公開資料交易、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級法院受審。
十三,孫遠良,1.87億元(未判刑)
11月30日,原遼寧省政協副主席孫遠良,因受賄1.59億元、利用影響力受賄2816萬元,在河北省承德市中級法院受審。
十四,周江勇,1.82億元(死緩)
7月25日,原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因受賄1.82億元,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五,張新起,1.55億元(無期)
2月20日,原山東省人大副主任張新起,因受賄1.55億元,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六,費聖英,1.4億元(死緩)
9月26日,原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費聖英,因受賄1.05億元,貪污3341萬元,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七,肖毅,1.25億元(無期)
8月22日,原江西省政協副主席肖毅,因受賄1.25億元,濫用職權,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八,姜國文,1.03億元(無期)
8月29日上午,原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協主席姜國文,因受賄1.03億元,被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九,高材林,超1億元(無期)
9月2日,原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高材林,因貪污1億元,受賄403萬元,被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上19名億元貪官都是一邊貪腐一邊被提拔重用,無一例外。
以「孫力軍政治團夥」中的「政法虎」劉彥平為例。
據法院的判決書,劉彥平從2001年到2022年一直在貪腐,貪腐時間長達21年。
21年間,他先後被提拔重用為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中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組長,中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
2011月8月,他被提拔為公安部部長助理、黨委委員,被授予武警少將警銜。這時,他屬於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的幹部。
從2011年起,他在每一個職位上被提拔,中組部都要對他進行考察,都要對他做鑑定結論。如果把中組部的考察報告翻出來看一看,肯定都是正面評價。
尤其是,根據判決書,他在2001年就是一個貪官。2015年,在他連續貪了14年後,竟然被提拔重用為以反腐敗為職責的國家安全部紀委書記。
從2015年至2022年,他一直在從事反腐敗的領導工作。這就是典型的腐敗分子領導反腐敗。
從2011年起,他就屬於中紀委監察部(2018年後為監察委)監督的對象。從2011年至2021年,長達10年的時間裏,中紀委監察部(監察委)一直沒有發現他有任何腐敗問題。
從劉彥平腐敗案可以看出:
第一,中共的貪官都是通過中共的官員選撥任用機制選撥出來的。劉彥平是如此,其他各級各類貪官皆如此。也就是說,中共的官員選拔任用機制,就是一個出貪官的機制。它是中共貪官產生的重要溫床。
第二,中共的貪官都是在中共的紀檢監察機制「空轉」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劉彥平是如此,其他各級各類官員皆如此。也就是說,中共的官員監督檢查機制,就是一個長期對貪官「監督為零」的機制。它也是中共貪官產生的重要土壤。
第三,腐敗分子領導反腐敗,決不是劉彥平這一個個案,也應該是一個普遍現象。因為全國各級各類反腐敗官員的選撥任用及監督檢查機制是一樣的。腐敗分子劉彥平能夠被選撥任用為國家安全部紀委書記,其他腐敗分子,都可能被選撥任用為各級各類反腐敗官員。腐敗分子領導反腐敗,更是中共貪官層出不窮的肥沃土壤。
第四,以上億元貪官有一個共同特点是受賄,且金額特別巨大。他們只受賄不行賄嗎?一個幾十年如一日受賄的高官,必定也是一個行賄的高官。以劉彥平為例,他肯定要給比他更大的官行賄。
劉彥平是「孫力軍政治團夥」成員之一。這個團夥中的七個「政法虎」的共同後台老闆,是前公安部長、中共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
劉彥平沒有給孟建柱行賄,可能嗎?絕對不可能。
但是,劉彥平等七個「政法虎」全部被查辦了,孟建柱被查了嗎?沒有。
以上19個億元貪官,除第一個外,18個都是副省部長級官員,他們被提拔重用,很可能都向正省部長級及以上官員行賄過,但是,他們的行賄對象,沒有一個被查辦。
為甚麼劉彥平等18個副省部長級的億元貪官的後台老闆一個都沒有被查辦呢?
因為中共的反腐敗是選擇性反腐,不是真反腐。
何謂選擇性反腐?即中共最高層那個主持反腐敗的人反腐敗的標準是:你不反對我,我就不查辦你;你反對我,我就拿反腐敗來治你。
從對劉彥平案的解剖看,中共的體制,包括選人用人體制,監督檢查體制,最高反腐決策體制,就是一個不斷滋養腐敗的體制。一個腐敗分子倒下了,無數個腐敗分子馬上就被複製出來了。
19個億元貪官被查辦了,沒有被查辦的仍然大有人在,還有新的億官貪官正在被複製出來。
中共的腐敗之癌「無解」,只能是:哪天垮台哪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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