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2021年起要求全體公務員簽署聲明效忠香港特區,一名服務政府逾25年的前助理稅務主任在簽署效忠聲明前多次去信公務員事務局,詢問簽署聲明的必要性和違反聲明的定義,最終在限期屆滿後6個月才提交聲明,遭當局勒令提早退休。當事人不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19日)駁回申請,法官指申請人理應知道逾期提交的後果,但仍在沒有合理辯解下遲交,認為申請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

申請人為前助理稅務主任王秋明,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人自1996年6月開始在稅務局任職,2021年10月被強制退休,離職前擔任助理稅務主任。

稅務局於2021年1月要求申請人簽署效忠聲明,申請人在2月25日向稅務局發信,詢問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必要性,以及「違反聲明」的定義,至同年8月6日收到回覆,稱當局會將申請人的個案會轉介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人於8月12日呈交進一步申述及簽署好的聲明書,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同月30日表示,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出於「公眾利益」著令申請人退休。

申請人一方質疑,局方以「公眾利益」為由著令申請人退休前,只是指出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沒有充分考慮公務人員的服務條件及所有其他情況,亦從未清楚交代着令申請人退休的原因和沒有告知申請人局方達致決定的整個過程,認為有關決定屬不合理及非法。申請方又指雖然申請人遲交聲明,但最終仍有提交,認為局方沒有充份理由不接受。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最後期限」是執行指定工作的時間限制,通常不會因為被詢問是否需要確實執行該工作,因而延長期限。而申請人未有在指定限期內交回聲明書,同時亦未有就遲交一事與當局達成共識。

法官又指,申請人有4個星期時間閱讀有關公告,理應知道遲交可能會被停止聘用的後果,但他在限期最後一日才提出詢問,並且在聲明書上寫上評論令其無效。法官認為申請人並非真誠地向政府作出詢問,溝通欠佳和誤解的說法亦是不合邏輯。

法官又聲稱,雖然局方的處罰是否過重一事或有爭議,但有關罰則並非不相稱或有違常理,因此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局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6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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