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休班警被指於今年1月8日凌晨,在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襲擊一名城巴司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四(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認為事主未有如實交代案發經過,拒絕接納其證供,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驍璋(48歲),據悉現時被停職,被控在2023年1月8日,於小西灣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巴士司機郭福基(57歲)。事主早前作供時表示,被告當晚進入員工休息室,指希望車長協助尋找遺失的電話不果,並一度聲稱自己是警員,唯事主不相信,一度打算報警,但遭搶走電話,其後更遭被告襲擊。事主又稱被告之後曾出示證件,並表示自己是警員。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決時指,事主供稱案發時以前臂遮擋胸口,期間亦未有還手,唯被告右耳、右頸和臉部近嘴位置均有明顯擦傷,認為不可能是事主擋避襲擊下造成。事主在現場向警員稱,兩人當時互相拉扯、發生爭執和有肢體碰撞,亦承認有自衛還手,與事主在庭上聲稱單方面被襲擊的說法不同。

事主另指腳部遭被告踩至骨裂,唯根據醫生報告顯示,事主其雙腳並無骨折,認為事主誇大傷勢。事主又指控被告與到場警員互相認識,事主在警方的施壓下最後才選擇和解。

但裁判官指事主案發3日後到投訴警察課投訴時,沒有投訴有關事項;後來在工會代表陪同下再到警署跟進事件,亦未有提及在場警員有不當行為。裁判官認為,事主所述的施壓是無中生有,質疑事主未有如實交代案發經過,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另兩名車長的證供則因沒目擊案發經過,裁判官指證供價值有限。

裁判官最終指,因基於拒納事主的證供,餘下證據不足以構成控罪,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7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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