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2020年7月被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指她收取預支片酬後,未履行合約接拍電影,要求索償1,276萬港元片酬及賠償。案件今日(2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庭上透露雙方將各自在審訊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需時8天。聆案官何志賢批准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亦會另訂日子再作審前覆核。
原告依次為余毓興和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柏芝。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柏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預先向張柏芝支付4,000萬元片酬,要求對方出演4部指定電影。二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兩部片約,余再向張預支276萬元片酬。AEG在2014年7月又與張柏芝簽定一份「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以更新2011年簽定的經理人合約。
余毓興在入稟狀指張柏芝未有履行2012年簽定的電影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柏芝退回全數276萬元片酬,並支付訟費和利息。而AEG則指張柏芝自2015年5月起違反「補充合約」,要求她歸還已收取的1,000萬港元片酬,並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間的演藝相關收入,並對此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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