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洲24日晚上發生警員開槍事件,中槍的菲律賓裔男子情況仍然危殆。

該名菲律賓裔男子左肩、手及腰各中一槍,是否有必要開三槍以制伏施襲者?水警總區刑事部署理警司歐陽基早前指施襲者滿身酒氣,加上他的身形魁梧,持續兇暴性襲擊在場人員。經初步調查後相信,涉事警員當時可能覺得受到生命威脅或身體可能受到嚴重傷害,「他(開槍警員)當時使用槍械是應該」。此番言論一出惹起不少市民爭議,諷刺指「高過180cm唔可以出街」,加上該名菲藉男子赤手空拳,警員非先選擇使用警棍或胡椒噴劑,而是直接向該男子連開三槍。

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中,第29章節並沒有向公眾公開。(《警察通例》截圖)
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中,第29章節並沒有向公眾公開。(《警察通例》截圖)

事件再引發大家對警員使用槍械準則的疑問,警方的《警察通例》有限制警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及槍械,但在供公眾查閱的《通例》中有關此部份的第29章節並沒有向公眾公開。根據只供警隊內部參考的該節內容,提到警員使用武力的原則,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員亦必須確保開槍所造成的傷害,是為制伏目標人物而需要的,而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

而從列表中所列舉出不同的對抗程度和武力使用的選擇中,除非遇上致命武力攻擊,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才有使用槍械的選項。

監警會成員陳錦榮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在有需要情況下,未來在監警會會平衡警方執法考慮及公眾知情權各方因素後,支持公開有關章節給公眾參考。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亦指公開指引有助公眾監察,或能減輕市民對警員使用槍械方面的憂慮,她建議警方可交代更多案件細節。

警方強調有嚴謹武力使用守則,包括「只會在絕對需要時使用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况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香港融樂會發新聞稿指,一名手無寸鐵的男子被槍傷,社會感到震驚,會方質疑一項噪音投訴如何演變為槍擊事件,在本案中使用槍械是否達到絕對需要的程度。會方亦不排除可能是警員在處理少數族裔市民的情況時,對種族和文化敏感度不足的結果,也可能是少數族裔人士語言不通的後果。融樂會建議當局應盡快為所有執行前線職務的警察提供種族和文化敏感度培訓,亦應盡快檢討《警察通例》及相關的《香港警察程序手冊》,其中包括有關使用武力和槍械的政策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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