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3名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林卓廷及黃碧雲,被控在任時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3人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藐視等罪,昨(13日)被判監3至7星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不能容忍涉案行為,又形容3人干擾會議進行是「如鬧劇般」,判監「絕對恰當」。
3人分別涉及的4宗案件,是2018年至2020年的立法會會議中,12名時任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與建制派爆發衝突,其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案件之一。
4宗案件涉及的場合,分別為2018年的高鐵「一地兩檢」會議、2020年5月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2020年10月15日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及10月16日環境事務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的會議。
一地兩檢二讀 林卓廷、尹兆堅認妨礙罪
林卓廷(44歲)及尹兆堅(52歲)涉及在2018年6月13日,立法會二讀「一地兩檢」草案時,林大聲說話,立會主席梁君彥命令他離開會議廳,保安員執行命令欲將林帶離時,林反抗並緊抓面前的桌子,尹亦從後環抱林,阻止保安帶走林,糾纏間林的右肘撞到保安的右胸。
林、尹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罪,尹原在此案被控的普通襲擊罪獲撤控。
內委會上反對李慧琼主持 尹兆堅、黃碧雲認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之前由反送中運動期間已開始的16次會議後,仍然未能選出正、副主席。但是作為主席候選人、尋求連任的李慧琼在各方安排和配合下,擅自走到主席台主持特別會議。李慧琼突然「越權」,導致現場矛盾激化,建制派議員和民主派議員爆發嚴重肢體衝突。
尹兆堅、黃碧雲(63歲)被指當時與同案另外5名被告,擾亂會議秩序,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等。案情指多名民主派議員包圍主席台叫囂,並衝擊保安防線,尹手持「李慧琼違規越權 Ultra Vires」的標語牌,多次衝撞保安防線,又試圖向在主席台的李慧琼擲標語牌。
黃碧雲則用小型擴音器高叫「李慧琼奪權」、「李慧琼下台」等口號,歷時22分鐘,之後並衝向主席台。
尹、黃承認藐視罪,尹因事件被控的兩項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則獲撤控。
本案的另外兩名被告:時任議員張超雄及議員助理郭永健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監3星期及14日,現已刑滿出獄。
至於胡志偉的控罪已被撤銷,撤銷朱凱廸控罪的程序會在明年3月20日處理。陳志全不認罪,將在下月受審。
黃碧雲涉搶咪 認藐視罪
另一案件發生在2020年10月15日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的過程。黃碧雲承認當時同許智峯擾亂會議。
當日主持的議員謝偉銓限制提名侯選人的時間為5分鐘,民主派議員不滿,當獲提名人數達11人時,謝拒絕接受更多提名。黃抗議並走到主席台前干擾咪高峰,之後在座位上大叫「抗議剝奪提名權」等。
案情並指許智峯在投票時,取出3張選票並蓋印,導致要第二次投票。許智峯現流亡海外,被發拘捕令。
尹兆堅另認藐視罪
另一宗黃碧雲涉及的藐視罪獲撤銷,但同案的尹兆堅承認藐視罪。
該案指黃、尹同為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與房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兩個委員會在2020年10月16日選舉正副主席。黃在房屋事務委員會投票時,取走選票離開會議廳,及後尹在環境事務委員會上,於投票後一分鐘稱自己尚未投票,再放多一票到票箱,導致要再投票。
羅致光為黃碧雲求情
黃碧雲獲勞福局前局長羅致光、運輸及房屋局前局長張炳良、立法會前議員葉建源及黃的丈夫等人撰寫求情信,指黃有強烈責任感、關心社會,議員生涯中曾積極處理鉛水事件,在疫情期間她亦自費買口罩等予有需要人士。
辯方強調黃犯案並非為一己私利,黃已不再參與政治,重犯機會低,希望可以扣減部分刑期,並同期執行各罪的刑期。
辯方:尹兆堅擾攘時間短暫
辯方提及尹兆堅擔任社工,致力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又曾自費往歐洲考察過渡性房屋,回港後向政府提議,令當局推行過渡性房屋計劃。
辯方指尹著緊具爭議性的「一地兩檢」,但歷時只有數分鐘。另外的內委會案,尹被推跌後已馬上離開,歷時很短。
此外辯方稱林卓廷在立法會議員任內出席率高,努力為社區服務。
官:一場又一場鬧劇 刑罰分期執行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議會是文明議事的地方」,過程即使意見不同,但是嚴肅的,批評案件是「一場又一場鬧劇」,以不同方式干擾議事過程,各被告的作為不能被容忍,初犯者判監亦「絕對恰當」。
就「一地兩檢」會議案,羅德泉認為林卓廷奮力掙扎,以判監4.5周為量刑起點;尹的行為較輕,起點為3周,扣減後分別判監3周及兩周。
尹另涉的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多投一票往票箱,羅認為他有計劃行事,有組織及合作伙伴,但考慮到只構成輕微延誤,當日亦順利選出主席,量刑起點為3星期,扣減後同樣判囚兩周。
至於內務委員會會議一案,羅指當時場面混亂,尹兆堅「鍥而不捨」衝擊保安防線及擲標語牌,判囚3星期;黃碧雲行為較輕微,判囚兩周。
黃與許智峯擾亂會議一案,羅德泉認為二人未必是「一唱一和」,黃不需負上許取出選票的行為之刑責,量刑起點為3周,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兩周。
羅德泉總結,每宗案件在不同日期發生,為獨立事件,所有控罪刑罰分期執行,判尹兆堅監禁7周,黃碧雲監禁4周,林卓廷監禁3周。
黃碧雲再被還押
上述3名被告均涉及民主派初選案,尹、林仍然被還押,尹兆堅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刑期獲批,但他仍因初選案被繼續還柙。黃碧雲去年獲准保釋,但現再被還押。
黃在前晚上庭前夕在其Facebook發文,稱無論結果如何「我會帶著各位溫暖的祝福和愛,面對一切」,「希望明年一月好快再見大家。祝大家聖誕及新年快樂!」
特權法原保障議員辯論自由
今次用以控告多名前議員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列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發表言論,不得被提起法律程序,亦說明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
事件轉捩點在2016年11月發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搶文件」案。當時梁被指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聯席委員會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律政司當時指,此案是首次有在任立法會議員,因在會議期間行為被控違反特權法。
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在2021年終駁回梁國雄的上訴,並裁定特權法只保障議員言論及辯論期間發言,議員的行為不受絕對豁免權保障。如果議員行為構成干擾會議、影響其他議員發言權,可因此被控。
案件編號:ESCC2993/2018、ESCC757/2021、ESCC758/2021、WKCC38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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