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周一(28日)下午駁回律政司上訴,容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在國安法相關的案件抗辯後,特首李家超即在傍晚見記者,揚言會請求中共全國人大常委釋法,並在同晚向中央提交報告。但是李家超發聲明指,中央政府是在周一終審法院頒下判決前夕,已經致函他就《港區國安法》實施提交報告。學者鍾劍華批評是「一場大爛戲」,認為現時終審法院已經再無終審意義,完全違背《基本法》的精神。

是次是律政司第三度向法院申請阻撓黎智英不遂,並一如親共人士及黨媒連日來倡議,觸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釋法。

李家超周一傍晚見記者後,當晚8時25分透過政府新聞處發聲明稱,周日(27日,即終審法院頒下判決前夕)收到中央按《港區國安法》發出的函件,要求特首就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提交報告,函件並有指明事項的附件。不過聲明並無提及「指明事項」為何。

李在聲明稱,為此召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並決定在將提交中央的報告中,講及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的事件,並建議提請釋法;但是聲明亦無交代會議何時召開。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希望尚有不明確之處的國安法條文日後可由香港法庭釐清,人大釋法的權力應審慎行使。(劉駿軒/大紀元)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希望尚有不明確之處的國安法條文日後可由香港法庭釐清,人大釋法的權力應審慎行使。(劉駿軒/大紀元)

特首一如黨媒主張介入

特區政府深夜11時30分發稿,稱已經在28日晚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據《港區國安法》,解釋「根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問題。按政府新聞處的發稿時間,報告具體的提交時間,應是在晚上8時25分至11時30分之間。

其實在上周六(26日),黨媒《大公報》在社評已經提到,「如果香港不能妥善處理好此事,中央勢必出手」,「中央也支持行政長官行使憲制權力,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但未有說明特首可以如何行使憲制權力。李家超周一即提請中共全國人大常委釋法。

鍾劍華:僭建物上再加僭建 黃台之瓜 一摘再摘

李家超傍晚就提請釋法見記者時,提到尊重法院最後的判決。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28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批評李家超「講甚麼都無用,十分虛偽」,其根本是以人大來否決終審法院。他指出終審法院已經再無終審意義,完全違背《基本法》的精神。

鍾續指,《基本法》條文原本沒有授權行政長官可以直接提請人大釋法,亦無主動釋法權,而是應該由終審法院大法官提出。他批評董建華「做壞了規矩,人大照做」,後來人大更主動釋法,根本視《基本法》如無物,形容現在是「黃台之瓜,一摘再摘」。

就李家超是次提請釋法的內容,問是否容許沒有在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代表打國安法官司,鍾劍華表示國安法中沒有這項條文,「現在是僭建一條新規定」,並續道:「國安法已經是僭建,現在是在僭建物上再加僭建。對香港造成的損害,對法治做成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鍾劍華又指出,黎智英是被點名要嚴懲的人,是政治迫害的對象,慨嘆現時的情況「太醜陋,不想海外律師參與,有些荒謬事情亦都不想被人知得太清楚,之前已經找一些嘍囉出口術」。

向全世界顯示香港法治情況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在其網台節目質疑,今次意圖以釋法改變終審法院的判決,顯示終審法院的「終」「是『中間』的『中』,不是『終極』的『終』」,使全世界看到香港的法治的面貌,連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都要剝奪。

他又指「連請個甚麼國籍的律師來都要干預,可知這件案不用審已經有結果,即是黎智英『死硬』,分分鐘坐(牢)到不能出來」,質疑其「刑期要不要你話事(決定)?」吳分析3名終審法院法官儘管可以「企硬」駁回律政司,但人大在其之上釋法可以「一腳踏扁他」,向全世界顯示到香港的法治「是甚麼田地」,屬於好事。

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吳志森:律政司犯下嚴重技術錯誤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周一頒下判詞,指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提出新的論點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

相關論點為律政司指由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件,會違反《港區國安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的立法原意。判詞稱律政司的新論點引發出多個爭議,從未在下級法庭從事實或法律角度探討過,認為律政司司長未能成功就其截然不同的新論點妥為確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因此駁回有關申請。

吳志森稱,律政司犯下「極其嚴重的技術錯誤」,令法院駁回申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需要負責。現時李家超提請釋法的是技術問題,不在於海外律師或大律師的國籍、是否懂得中文、是否受外國勢力干預等政治問題。吳說現時的問題在於,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聘請同樣受普通法訓練的外國律師來港行之有效,但是現在加上《港區國安法》後,就有額外加諸的條件。

親共報章早放風 要杜絕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件

親共報章《星島日報》在上周五(25日)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上訴當日,在政情專欄「大棋盤」,已經引述「建制中人」稱,律政司上訴並非針對黎智英案本身,而是涉及國安案件審理的原則,要終審法院規定日後所有涉及國安的案件,都不容許海外大狀參與。

文章又引述一名曾參與《基本法》草擬工作的資深建制派人士,講到當年中共容許香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及大狀的初衷,是為鞏固香港在國際上的地位,令國際認同香港的法律制度;但是經歷過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和《港區國安法》訂立,「整個國際形勢及香港政治情況都已有了改變,不可能再容許外國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判決非首次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釋法過往發生過5次,但這次是首次按2020年中共強立的《港區國安法》觸發釋法。以往的釋法均是解釋《基本法》條文;但5次當中只有一次,是按《基本法》第158條的條文,由終審法院提請,其餘均是偏離《基本法》由中共當局或香港特區政府提請解釋。

以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判決並非首次。1999年,中共全國人大常委首次釋法,即推翻終審法院就港人在大陸所生子女的居港權的裁決。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在大陸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

當時特區政府揚言,判決會令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以從大陸移居香港,帶來新增人口、財務負擔、市民面臨生活質素下降的問題。時任特首董建華決定提請國務院,要求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第3項。

最後在1999年6月26日的釋法否決終審法院的裁決,稱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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