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讓力高顧問公司租用在科技園的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法官陳廣池今日(25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兩人罪成,押後至11月24日聽取求情後判刑,期間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外控方擬針對黎智英申請沒收令,將於明年1月27日處理。

黎智英離庭時,有旁聽人士高呼「黎生保重」。

法官指,工業邨租契屬特殊合約,蘋果大樓有指定用途,而且科技園容許承租人為其他附屬公司等申請牌照佔用地方。科技園公司雖有定期巡查,但只是流於形式,實質上依賴承租人的誠信作出申報和申請牌照。

法官又指,雖然黎智英開設了很多公司,但不代表能以事務繁忙和參與程度低抹殺責任。而且黎智英曾為多間公司申請牌照,若「力高」是壹傳媒的關連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要申請牌照,推斷黎智英認為力高不符合條件故沒申請牌照。

法官提到,辯方稱涉案的力高顧問公司只佔蘋果大樓面積極小的地方,認為無論佔用多少地方,承租人都有責任為力高申請牌照,否則是變相將大樓變成劏房。法庭亦不相信科技園公司會認為相關用地只有小部分被用作其他用途屬無傷大雅。

至於另一被告黃偉強,辯方形容黃如同「大打雜」,對力高的業務不知情,法官就認為,黃作為行政總監,不可能對大樓內公司的業務性質不聞不問。

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於1999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

而黎智英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1995年10月24日科技園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後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的租契協議,及1995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使用或曾經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

作為同案被告的前集團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早前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作證,他的案件會在周四(27日)提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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