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租契」,在隱瞞科技園公司的情況下讓力高顧問公司使用壹傳媒大樓,被控欺詐罪,案件今日(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繼續接受控辯雙方盤問,指在申請牌照上,最主要的業務必須要與原訂的批准土地用途有關連,相信力高就算有申請牌照都不會獲批。黃克強作供完畢,由於辯方需時檢閱新增的17份文件,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0日)續審。
黎智英依舊身穿白色裇衫,深藍色西裝褸,精神飽滿,不時向旁聽席揮手,又豎起姆指表示身體很好。其女兒亦有到庭旁聽,在散庭時女兒走上前經犯人的空隙位置與爸爸拖手。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主理,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辯方團隊包括有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
黃克強確認在大樓興建前先簽租契協議,待大樓竣工後再簽租契,以規管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代表黃偉強的辯方律師黃佩琪在庭上提出科技園的宗旨,包括支援、轉移、使用創新科技及技術,改良服務以提供便利,這些因素是否應用於批准地契,黃認同這些因素是其中之一,但最主要的業務必須要與原訂的批准土地用途有關連。
他指每項牌照申請都會跟個別情況及理據去考慮,如跟租契上所批准的土地用途有關連的業務很多時也會獲批,他強調對方必須先提出申請,「唔申請就冇得傾」,但他相信力高顧問公司及蘋果慈善基金的業務內容,與契約中所指的印刷工作業務並沒有大關連,正常情況下很大機會不獲批。
黃克強又指,他們的目的是好好利用資源及土地,希望有問題就盡量解決,如發現違規會先口頭警告對方「執返好佢」,其後再要求對方澄清是否有違規,如對方拒絕才會採取法律行動,「我哋唔係警察,唔係為咗拉人」。他又指,不會一口咬定對方違規,就算發現有違規情況,如對方即時停止就不當是違規。
黃佩琪又提到《蘋果日報》的業務,推出應用程式在網上平台發布新聞,包括由動畫模擬事發情況的動新聞,黃克強表示知悉,亦同意辯方律師所講,近十年讀報紙的習慣有改變,大趨勢是由看報紙轉變成網上看新聞。黃佩琪問到,科技發展都有助新聞發展,符合新技術發展一項,黃克強指如申請相關牌照,他們亦會考慮。
黎智英及黃偉強被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於1999年5月25日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為科技園公司,下稱科技園)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虛假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份,並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多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科技園隱瞞,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1995年10月24日科技園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後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的租契協議,及1995年5月25日科技園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使用或曾經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虛假地表示,是按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份,並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沒有採取行動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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