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女子張女士給表弟買了房,卻沒有給親弟弟買樓,被父母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費。事件引發網民熱議。

9月12日,廣州市司法局微信號披露,現年29歲的張女士自2歲起被父母送到姑姑家居住。張女士自小就體驗到人生冷暖事,變得格外堅強與勇敢。

她對自己的父母也有著一種陌生感,很少聯繫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聯繫她。

多年後,張女士事業有成,於是出錢給姑姑家的兒子也就是自己的表弟買了房。她和親生父母之間因此發生了矛盾和糾紛……

張女士的父母認為,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也應該給自己的親弟弟買一套房子。而張女士明確表示,不會給親弟弟買樓。

之後,父母將張女士告上法庭,索要50萬人民幣的贍養費。

原告代理人說,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而且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定義務。

被告代理人則表示:法律上,姐姐對弟弟沒有撫養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但在本案中,弟弟已成年,親生父母都沒撫養義務了,更何況姐姐呢?因此,原告提出的為弟弟買樓子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子女,的確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樓的壓力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

另外考慮到原告有退休金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撫養義務,被告所需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對此,網民紛紛熱議:

「法院酌情商定的意思就是法律上是有贍養義務,但給多少我們不判,不給我們也不會幫你強制執行或者把張女士列為老賴。」

「這種早年不養女兒、現在為了兒子要把女兒告上法庭的父母,我覺得不應該給他們贍養費。」「父母失職,該賠償這名女子心理創傷費!」

「女孩是一個懂得感恩的人,自願給表弟買樓。」「如果她親生爸媽過來要撫養費,應該先把給女兒的撫養費一次性付給姑姑後再談其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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