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歲幼童前年到祖父母位於大埔康樂園的獨立屋留宿期間,在屋內的私人泳池溺斃。七旬祖父看管幼童過程中打瞌睡,經審訊後被裁定「對所看管兒童故意忽略罪」成立,遭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祖父早前不服定罪申請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日(25日)頒布書面判決,指出本案是一件不幸的意外,相信意外已令祖父遺憾一生,認為原審裁判官推斷不穩當,裁定祖父上訴得直,撤銷其控罪及判刑,並對祖父一家遭遇深表同情。
上訴人李群超,原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忽略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22日,在大埔康樂園一獨立屋,身為對其當時3歲的孫兒負有管養、看管或者照顧責任的人,故意忽略了他,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其孫兒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經審訊後,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定罪成,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案情指案發前2日,上訴人長子的一對兒女,即案中的死者及其姊妹,到達上訴人的家中留宿。案發當日上午,上訴人與太太陪同孫兒和孫女在屋裏的私人泳池及充氣水池游泳嬉水。其後上訴人的太太帶孫女到3樓主人房浴室洗澡,留下上訴人與孫兒。
期間孫兒表示想要脫下充氣手袖,由於他當時所處的充氣水池比較淺水,於是上訴人幫助他脫下手袖,並且坐在距離8至10米外的椅子看著孫兒,惟上訴人期間睡著。他醒來時發現男孫不在充氣水池,上訴人的太太亦稱沒有見過孫兒。他們返回花園之際,發現孫兒已在另一個水深達1.5米的泳池遇溺。兩人即把孫兒抱出泳池搶救,但是已經返魂乏術。
上訴人自辯時提到,「事後回想起來,我當然知道自己睡著了」,成為定罪元素。原審裁判官表示,祖父稱在8至10米距離觀察孫兒,極其量會減低孫兒遇溺風險,但是風險仍然存在。
高院法官在判辭中表示,上訴人正因為在乎孫兒安危,才會在泳池外觀察孫兒,又指任何活動都有風險,並不是讓兒童進行有風險的活動就不合理,構成法律上的「罔顧」,表明法律不可能要求「零風險」,亦不要求監管者百分百排除任何想像到的風險,「試問有甚麽家長能確保小孩不面對任何風險呢?」
法官又說,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主觀預見自己打瞌睡的風險,當中欠缺直接證據,亦沒有考慮上訴人對於孫兒愛護有加,故此認為本案定罪並不安全亦穩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祖父的定罪及判刑。
法官最後形容,本案是一件不幸的意外,相信意外已令祖父遺憾一生,甚至難以面對家人,並對祖父一家遭遇深表同情,但他是否須要負上刑事責任,須按照法律及證據決定。
案件編號:HCMA35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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