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警署警長,指他於未經許可下向4名同袍索取並接受貸款,涉款超過42萬元。被告原先被控13項罪名,今日應訊(23日)再被加控多3項罪名,共合16項罪名。案件押後至8月下旬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被告黃志明(52歲)原先被控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1項欺詐以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應訊,廉署獲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加控3項罪名,當中2項未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為訂明人員接受利益,涉案款項約5萬元。
新增的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於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索取2筆,合共3萬元的貸款及從對方接受一筆2萬元的貸款。
署理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8月23日,以待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被告早前就涉嫌向曾駐守葵涌分區的4名同袍索取2筆共9萬元的貸款,和接受8筆共33.5萬元的貸款而被起訴,涉事警員包括前下屬及前督察上司。
被告又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煽惑、誘使並指使其中一名涉事警員,要求對方就向他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涉嫌指使對方向廉署隱瞞該項借貸。
被告亦涉嫌於申請提早退休及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時,以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債務申請表,聲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的債務,申請最終獲批並獲發放退休金超過250萬元。
同時,被告也涉嫌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又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向他提供逾8萬元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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