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表示,為加快土地發展,打算修訂多條法例以精簡程序。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包括修改《城規條例》,制圖過程中只邀請公眾作一輪申述,以及修改《鐵路條例》等條例,將處理反對意見的時限壓縮至約9個月。
發展局建議,修改《城市規劃條例》,將制圖程序的時間由17個月壓縮至約9個月,包括在整套制圖過程中,將多輪接收申述及意見的步驟合而為一,只邀請公眾作一輪的申述。另外,當局又建議省卻城規會初次考慮改劃申請時,邀請公眾提出意見的安排,以節省1個月的處理時間。當局亦希望訂明,制圖程序主要處理土地用途規劃及發展參數,賠償問題不會被視為有效的申述。
發展局又建議,將《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和《鐵路條例》下,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由17個月壓縮至約9個月,並訂明政府對每項有效反對意見作出回應的次數上限,而反對者則須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進一步的意見。
另外,發展局提出擴大《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和《鐵路條例》下「小型工程」的範圍,以使擴闊和重新調整行車道走線等項目可符合「小型工程」的定義,以加快處理程序。當局亦希望在《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引入「小型工程」機制,以使興建浮橋等小規模工程可獲豁免法定刊憲程序。
發展局又提議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明文確立政府可毋須等待為擬議填海土地擬備及核准法定圖則的程序完成前,已可啟動填海計劃。當局預計,若容許兩項程序同步進行,日後的填海工程均可提前至少9個月開展。
發展局亦建議修訂《收回土地條例》,包括提前處理收地的反對意見以至提前展開就收地尋求授權的程序,以及賦權政府可無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就可以開始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有關建議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約18個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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