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於2016年11月15日討論橫洲項目會議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嚴舜儀早前裁定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向議員提出檢控。律政司上訴得直,梁終極上訴失敗,案件發還重審,梁不認罪。裁判官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予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梁早前因多宗集結案被判囚,現時正服刑中,梁進入法庭時望回公眾席,向其妻陳寶瑩揮手示好。

辯方陳詞指,被告搶文件的行為在整個脈胳中是辯論的一部份,是象徵式行為、加強抗議, 而搶文件本身不會引起擾亂令會議中斷,當被告搶文件後,主席沒有即時中斷會議,證人沒有受驚,而被告返回座位時,主席要求他離場,他與主席爭辯才令會議中斷。而且當被告回到座位時,文件並不在他手中,無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串謀搶走文件不歸還,因此搶文件和會議中斷是發生於兩個不同階段,定罪的元素需要有擾亂的行為及該行為導致議會中斷。

辯方續指,終審法院雖然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但判詞同時指出特權條例第3及4條保障議員絕對性辯論自由。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被告的行為,是否包括在辯論整體之內,並詢問辯方,特權條例「保護傘」的範圍該如何界定。嚴官以法庭辯論為例,一旦有人在庭內「走位」破壞秩序,令討論事項失去焦點,未能有效地討論。

辯方回應指,立法會內擾亂秩序的行為該由主席處理,法庭不是立法會的B隊,不是幫助立法會維持秩序,法庭亦不應評論主席的判斷。

控方陳詞指,本案兩大爭議點首先為被告的行為有否構成擾亂,而他指出被告行為是令議會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是可以用客觀標準由法庭作出事實裁斷。控方質疑被告搶文件並交給其他議員,不是屬辯論自由的一部份。其次,權力條例的原意為幫助議員質詢政府時,發言無需「就住就住」,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超出條例賦予特權的原意。

控方續指,終審法院早前指出藐視罪是能夠令議會安全和有尊嚴運作,如果一個行為已經構成藐視罪,已經是刑事罪行,超出言論辯論自由,即使特權條例亦不能豁免被告的行為。他指被告沒有需要亦沒有原因做出搶文件的行為,當時其他議員對政府的批評也很嚴厲,但也沒有做出額外行動。他反駁辯方,無論當時會議氣氛是否被擾亂,證人是否受驚,也不是考慮構成罪行的因素之一。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沒有限制的權利,行使言論自由時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排期至3月29日裁決。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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