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3,800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咀彌敦道一幢樓齡六十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的門更換為防火門、改善防護門廊的防火間隔,以及將樓梯的非緊急設備、電線等設施以防火物料圍封。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21日)表示,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訂明商業處所的擁有人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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