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擔保書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7月27日連同警務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將軍澳一個墳場內拘捕一名47歲越南籍男子。男子被捕時,正在從事搬運工作。他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經審訊後,被判監禁22個月2個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查詢,除非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入境處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處方強調,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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