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辦等4個政府官方網站今早(8日)被發現左上角加上了國徽。政府在中午發出新聞稿,宣布《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下稱《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特首林鄭月娥根據該《條例》修訂規定,列明須於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的網站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就有關侮辱行為予以懲治阻嚇。發言人稱:「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特首已就《條例》修訂相關規定,新增3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和區旗,包括勞動節(5月1日)、黃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及須在《國歌條例》附表3列明的,有關特首、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的宣誓儀式中展示國旗和國徽。

特首亦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收回或重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民政事務總署已在每區指定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立回收點。

政府發言人表示,教育局會按照《條例》第7A條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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