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財務總監孟晚舟周五(9月24日)下午在紐約東區聯邦法庭視訊出庭,美國司法部與孟晚舟達成暫緩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美政府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的請求,加拿大法院當天宣布釋放孟,孟晚舟離開溫哥華前往中國。周五晚加拿大總理杜魯多宣布,被中國當局拘留的加拿大公民康明凱(Michael Kovrig)和斯帕弗(Michael Spavor)正在返回加拿大的航班上。

按照協議,檢方將起訴的文件延遲到2022年12月1日,也就是孟晚舟被捕四年後撤銷針對她的指控,前提是她滿足某些條件。

根據達成的DPA協議,孟晚舟對多項銀行欺詐指控表示不認罪;但是作為協議的一部份,她承認曾向銀行作假、幫助華為破壞了針對伊朗的經濟制裁。

司法部助理檢察官凱斯勒(David Kessler)走出法庭。(林丹/大紀元)
司法部助理檢察官凱斯勒(David Kessler)走出法庭。(林丹/大紀元)

孟晚舟的律師James Brochin(右)和 Michelle Levin(左)走出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林丹/大紀元)
孟晚舟的律師James Brochin(右)和 Michelle Levin(左)走出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林丹/大紀元)

檢方當天宣讀的七項協議內容顯示,孟晚舟承認協議附帶文本所列的犯罪案件的事實情況,她本人過目了這份文件和翻譯文本,與律師討論過,承認協議附件上面所陳述的犯罪事實屬實。

如果孟晚舟違反協議,美國政府律師有權提出控訴、定罪。這些孟晚舟同意的事實,可能在聽證會上作為證據提出。這份事實也會作為法官宣布她的罪行和定罪時使用。

同時孟晚舟及其律師同意,在簽署協議書後,不會在其它場合對於這份犯罪事實,做其它聲明,也不能對外界稱她非自願簽署,或者推說她不明白自己簽署的內容。

假如律師在其它情況下做聲明,可以認為已經違反了協議書。

美國代理檢察官博克曼(Nicole Boeckmann)說:「在簽訂暫緩起訴協議時,孟承擔了她在實施一項欺詐全球金融機構的計劃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責任。」

「她在事實陳述中的供述證實,在擔任華為財務總監期間,孟晚舟就華為在伊朗的業務營運向一家金融機構的高管多次做出重大失實陳述,以維護華為與伊朗的銀行關係。孟晚舟隱瞞的有關華為在伊朗業務的真相,對該金融機構決定繼續與華為的銀行業務關係至關重要。孟晚舟的承認,證實了政府在起訴這起金融欺詐案中指控的癥結——孟晚舟和她的華為同事一起就華為在伊朗的活動,欺騙全球金融機構、美國政府和公眾。」

美國司法部國家安全司代理助理總檢察長萊斯科(Lesko)表示,雙方簽署暫緩起訴協議後,加拿大正在進行的引渡程序將結束。

司法部刑事司助理總檢察長波利特(Kenneth A. Polite)說,「金融機構是我們維護美國金融體系安全和保障的第一道防線。這就是為甚麼法律要求公司,只要利用了美國金融體系,就須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其業務營運的真實信息。華為技術公司財務總監孟晚舟今天承認,她沒有說出華為在伊朗業務的真相,導致該金融機構繼續違反美國法律與華為開展業務。我們的起訴團隊繼續準備針對華為的審判,我們期待在法庭上證明我們對公司的指控。」

聯邦調查局助理局長科勒說,「孟晚舟的承認,是(華為)違反美國法律的一貫欺騙模式的證據。當有跡象表明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公司蔑視我們的法律時,聯邦調查局將繼續積極調查它們。」

協議附帶文本所列犯罪案件的事實概要

根據法庭文件,以及孟晚舟在暫緩起訴協議(DPA )的事實陳述中同意,「星通技術有限公司」(Skycom Tech)是一家主要在伊朗經營的香港公司。截至2007 年2月,星通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華盈管理」全資擁有。2007年 11 月,華盈將其持有的星通股份轉讓給華為控制的另一家實體Canicula Holdings。華盈將星通股份轉讓給Canicula時,孟晚舟是華盈的秘書。

2008年2月,華為將星通的所有權從華盈轉讓給Canicula後,孟晚舟加入了星通的董事會,該董事會由華為員工組成。她在董事會任職至2009年4月。孟晚舟離開星通董事會後,星通董事會成員繼續是華為員工,Canicula繼續擁有星通,Canicula繼續由華為控制。截至2012年8月,華為在以英文撰寫的華為公司文件中將星通列入「其他華為子公司」名單。

2010年至2014年間,華為控制了星通在伊朗的業務營運,星通由華為控制的實體擁有。星通的所有重大業務決策均由華為做出。此外,星通在伊朗的經理——業務負責人——是一名華為員工。星通僱用的員工認為他們為華為工作。

同期,華為員工與一家英國人力資源公司合作,在伊朗提供工程師,以支持星通與伊朗電信服務商的合作。代表星通方談判和簽約的是華為員工。為了支付這些承包商的費用,華為從星通在亞洲的銀行賬戶(跨國銀行,滙豐)向英國人力資源公司的員工支付了一系列約80筆款項,至少達750萬美元。交易以美元計價,通過美國清算。

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包括路透社在內的多家新聞機構報道稱,星通向伊朗出售美國電腦設備製造商的「禁運」設備,這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並且華為與星通關係密切。

在2012年12月發表的一篇給路透社的聲明中,華為聲稱星通是其在伊朗的「主要當地合作夥伴」之一。路透社報道稱,華為進一步表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美國和歐盟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公司嚴格履行並遵守了這一承諾。此外,我們也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遵循同樣的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013年1月,路透社隨後的一篇文章報道稱,孟晚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間曾在星通董事會任職,並確定了星通董事與華為之間的其他聯繫。文章還引用了華為的如下聲明:「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商業夥伴關係。華為建立了符合行業最佳實踐的貿易合規體系,我們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們還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例如星通,做出同樣的承諾。」

但該聲明的內容有假,因為華為營運和控制了星通;因此,星通並不是華為的商業「合作夥伴」。

這些文章發表後,該跨國金融機構(滙豐)和其他為華為提供國際銀行服務、包括美元清算的全球金融機構,都向華為詢問。2013年初,華為員工向這些金融機構表示,星通只是華為在伊朗的當地業務合作夥伴,星通並未使用其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與伊朗有關的交易。

為解決新聞報道中的指控,華為要求與該跨國金融機構(滙豐)的一名高級員工面對面會談。會議於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舉行,當時孟晚舟會見了負責亞太地區業務的一名滙豐高管。會議期間,孟晚舟做了中文PPT,由翻譯翻譯成英文。孟晚舟說她使用翻譯,以便準確地表達她所說的。

孟晚舟在這次會議中表示,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和「正常可控的業務合作」,她將星通描述為「合作夥伴」、「華為的業務夥伴」,以及在伊朗的「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這些陳述並不真實,因為星通不是華為的商業夥伴,也不是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華為控制了星通,星通的員工其實是華為員工。了解華為控制星通,對滙豐來說意義很重大。

此外,孟晚舟表示,華為「曾經是星通的股東」,但「已出售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這些陳述同樣有假,因為華為已將其股份「出售」給了另一個華為控制的實體。

最後,孟晚舟表示,華為「在伊朗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制裁措施」,「華為或與華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沒有違反出口管制規定」。這些陳述都不真實,因為華為營運星通,導致金融機構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提供被禁止的服務,而華為隱瞞星通與華為的聯繫,違反了美國財政部辦公室外國資產控制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華為促使星通通過在美國清算的滙豐進行了約1億美元的美元交易。

孟晚舟與滙豐會面後不久,華為應滙豐的要求準備了英文版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孟晚舟後來安排將該演示文稿的紙質副本交給她在2013年9月會面的滙豐高管。滙豐決定繼續與華為的關係,其他金融機構亦如此。

DPA

根據暫緩起訴協議(DPA)的條款,孟晚舟認可一份四頁的事實陳述是準確無誤的,其中詳細說明了她向上述跨國銀行(滙豐)所做的明知虛假陳述。美政府同意撤迴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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