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昨日下午開庭,審理今年6月1日支聯會涉嫌在未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下經營「六四紀念館」,被控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支聯會未有派員出席,由律師代表到庭答辯認罪。支聯會最終被判處罰款8,000元,需一個月內繳交。
案情指,今年5月31日至6月1日期間,支聯會於旺角道11至13號藝旺商業大廈10樓,在沒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六四紀念館」展覽。食環署便衣人員在今年6月1日到場巡查,發現六四紀念館內約有20人,另外亦有人向在場人士進行導賞及講解展品。食環署人員翻查紀錄,確認紀念館未領有相關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遂向展館登記人發出法庭傳票。
支聯會律師代表在庭上表示,被告承認控罪且同意案情,並指支聯會為非商業及非牟利的公司,六四紀念館只是一個小型展覽,展館面積大約100平方米,大部份時間只有約20人參觀及2名工作人員在場,展館於6月1日前未遇過有關巡查,收到傳票後亦即時關閉所有展覽,故此希望裁判官考慮輕判。
裁判官葉啟亮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支聯會過往並無任何定罪紀錄,展覽的規模、展館的面積、以及在食環署人員巡查後立即關閉展館,最重要的是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判處被告罰款8,000元,且提醒被告須於一個月內繳交。
支聯會早前曾經表示,面對目前非常困難的政治形勢,未來將在能力所及的範圍下,研究並透過其他方式延續「六四紀念館」的工作,無論如何支聯會仍然堅持要求平反八九民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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