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科技戰延燒,兩大陣營對於半導體產業的技術與人才展開角逐,而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的動態更備受關注。一名台積電前採購處薛姓經理,在離職五個月後,前往中國新芯半導體任職,台積電認為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對薛男提出告訴,一審判賠250萬元(新台幣,下同),經上訴,20日被二審駁回,還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指出,薛男是在1999年起,到台積電任職的,並擔任採購處經理數十年,而他也因為職務的關係,可以得知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甚至是台積電跟供應商之間的訂單與合約資訊,如:價格、項目、規格、數量等重要的營業秘密,他都可以知道。
台積電說,因此在2001年3月時,就已經跟薛男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雙方約定,在薛男離職後的18個月內,不能受僱於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的競爭對手,也不能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
按照合約內容,薛男如果違反,應退回給台積電相關的補償金,且須支付薛離職前兩年內,向台積電領到的1,440萬餘元。
不過,薛男在2016年間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並在同年離職且前往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武漢新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長江公司副總裁。
台積電認為,新芯公司是從事半導體製造並提供晶圓代工服務,且長江公司是新芯公司100%持股的母公司,兩家公司都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薛男明顯違約,因此要求他得返還補償金117萬270元及違約金1,440萬676元,共1,557萬餘元。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調查,薛男在台積電可獲得的資訊,是攸關半導體的生產成本及製程良率等重要營業秘密,如果遭到競爭對手知曉,會有助於對手提升產品優勢,台積電有正當保護營業利益的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新芯公司確實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薛男到該公司任職確實違約,但薛男的違約時間,只佔全部競業禁止期間的18個月裏的56%,經計算,薛男應賠償台積電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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