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社工劉家棟於去年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期間,手持社工證在警方與抗爭者中間,履行緩衝調解職責,卻遭粉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阻差辦公罪成,重判監禁一年,還押一周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今日(12月18日)就定罪及刑期展開聆訊。法官黃崇厚在聽取申請與答辯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翻查法庭日誌時苦笑道「案件都相當多…」,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3日宣判,批准劉家棟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劉家棟今早在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陪同下到法庭應訊,多名社工以及市民亦有到場聲援。他在開庭前接受訪問時形容,自己今日心情平靜,直言現時司法制度蕩然無存,已作最壞打算維持原判,對於上訴成功毫無信心,強調上訴只是「基於一種不忿」。

他又引述在囚的抗爭者向他祝福「不要再於獄中相見」,著他寧可等待他們刑滿出來。他表示,「看著一個又一個手足進去,(假如上訴失敗)我進去也只是陪伴他們。」其間聲援市民不斷向他打氣,並且高呼「為公義撐家棟」口號。

劉家棟作為上訴人,開庭前徐徐步入犯人欄。審訊期間他的神情平靜,不時向親友及市民張望。上訴案件今日由高院法官黃崇厚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及大律師李安然作為代表;至於律政司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答辯。

被告劉家棟(案發時23歲)原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5781陳沛杰,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上訴方甫陳詞時指,雙方所呈交的書面陳詞,均為引用同一終審法院案例,分別只是在於如何判斷警方與上訴人當時行為的交接點,以及答辯方是否能得出毫無合理疑點結果。

上訴方在庭上慢鏡逐格重播多條案發片段,由案發前晚上7時24分,直至劉家棟被捕的一刻7時30分,均能清楚看到他在過程中一直高舉社工證,一邊不斷緩緩後退,一邊向著防暴警員鞠躬,處於警方與抗爭者中間,懇求警方減慢推進速度,希望警方能給予抗爭者足夠時間後退。上訴方指,無論是他高舉的社工證,或是他身穿印有「社工到底」字樣的上衣,均能顯示他的角色與身後的抗爭者有所不同。

上訴方亦提到,片段清晰顯示控方第三證人,亦即控罪所指聲稱被阻警員,手持盾牌曾嘗試繞過上訴人,及後更加一度與其並排,可見上訴人並未有阻撓有關警員,足見相關控罪並未成立。

片段同時顯示,警方最初在距離抗爭者大約20-30公尺外緩慢地推進,突然數名警員離開行列,並衝前用警棍向抗爭者施用武力,其間有抗爭者後退,更有兩人倒地,包括一名穿著「美國隊長」服飾男子倒在地上狀似不適,可見當時或有警員未有正當執行職務。

上訴方歸納上訴人所作所為,與訟雙方引用同一案例,分別在於三個觀點:上訴人的動作、為達某些目的而作出的行為,以及他的意圖。

上訴方引述案例指,上訴人的動作盡其然僅被形容為警員帶來「少許不便」或令警員「稍加費力施加一些行為」,強調警員與其維持同一步伐,尤其聲稱被阻警員,已經踏出一步繞過了上訴人,正正符合案例判決。單從片段這一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警員並排,已不能檢視出上訴人阻礙警員的結論。

上訴方續表示,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曾經強調,須就被告為達某些目的而作出的行為,運用「基本邏輯」(Common Sense)判斷。片段展示出上訴人一邊緩緩後退,一邊向警員鞠躬的謙卑態度,並且懇求警員「給些時間(身後的抗爭者後退)」,態度絕非惡意。加上數名警員脫離行列衝前,已經導致至少兩人倒地,反問「假如上訴人不懇求警員減慢推進,會否釀成更大衝突?」,印證他的行為正正符合判詞「運用基本邏輯」原意。

上訴方再從上訴人行為意圖,直言原審裁判官亦接納,當時上訴人旨在意圖保護抗爭者,不難從其言行看到。

上訴方同時認為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有法例上或原則上錯誤,根據《公安條例》對於警方武力有所限制,規定不得大於合理目的所需要的程度。上訴方又形容「不是有權使用武力就要用到最盡」,強調警員職責除了維護公安,亦要防止生命、財產受損,當中包括涉案人士生命。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晰分析警方行動,並錯誤地理解警方行使武力權限,從而否定了上訴人答辯理由實屬錯誤。

法官聽畢表示,雙方對於警方是在執行職務毫無爭議,爭議只是在於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惟警方行動應該由警方主導。法官又指,上訴人一方面是想警方減慢推進,但是另一角度來看,就是正在阻撓警方,只是在程度上是否足以構成犯法。

上訴方解釋指,從另一角度看上訴人的意圖或許帶有阻撓警方推進意味,然而一如警司朱經緯案,如果上訴人是在阻撓警方使用不恰當武力的話,就不是在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上訴方質疑控方能否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方再表示,被告是否故意還要視乎有否合理辯解,詢問上訴人以避免衝突導致有人受傷是否合理辯解。上訴方又形容當時警員過度緊張,雙方對峙一發不可收拾,或會爆發更大衝突,上訴人只懇求警方減慢後退,避免爆發更大衝突,應屬合理辯解。

上訴方最後補充,上訴人作為社工,理應服務市民大眾,職責重要元素在於減少衝突、減少暴力行為,重申上訴人當時只希望警方能夠給予更多時間,並非故意阻撓。與此同時,上訴方亦理解警方須要執法,但是否須要到這種程度,令人對於警方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有所疑問。

法官聽罷歸納上訴方提供的三個合法辯解,形容「答辯方也需要接受,上訴方提供了一些證據」:其一,警方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其二,上訴人真誠地相信警方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其三,無論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也好,上訴人希望用這種方法減少衝突。

上訴方就控罪陳詞之後,再就刑期作出闡述。對於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2個月即時監禁,上訴方強調他是位社工,本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質疑原審官沒考慮有關因素。

與此同時,對於本案案情,上訴方再強調「是否真的很阻?」,甚至有沒實際阻礙亦屬疑問,行為後果亦非嚴重,質疑是否須要判處即時監禁,遑論12個月刑期。上訴方補充指,參考案例一般只是罰款或數以星期的監禁,直言原審裁判官沒參考案例刑期。

答辯方陳詞時,則只從上訴人當時行為判斷,強調根據法律定義,當時已經屬於暴動、非法集結場面,警方毫無疑問須拘捕抗爭者,而非只是推進。答辯方亦指出,雙方一開始是對峙局面,警方在多番要求下抗爭者仍然未散去,故此警方才要作出推進、驅散。

答辯方繼續稱,警方是否行使合法武力並非在原審時的爭拗點,聲稱警方一直以克制的方法推進,又形容上訴人在行為上確實阻礙警方推進。

答辯方聲稱,上訴人故意拖慢警方推進進度,質疑豈會只為警方帶來「少許不便」,同時質問「警方怎會容許外人進入警方陣勢?」,判斷當上訴人進入警方陣勢,警方只能將其制服,故此斷言上訴人在故意拖慢警方推進行動,並非合理辯解。

法官聽罷申請與答辯雙方陳詞後,認為需時考慮,同時在翻查法庭日誌時又苦笑道「案件都相當多……」,故此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3日上午10時半同院宣判,並允許上訴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作保釋擔保。

劉家棟在步出法庭後再度見記者,重申與律師商討後,曾有最壞心理準備,上訴失敗須要即時還押,對於現時仍可保釋度過聖誕假期甚至生日,自言已經算是非常幸運。

當被本報記者問及,對於法官指出法庭現時積壓大量案件有何看法,劉家棟表示不揣測法官說法,不過強調現時每日都有大量抗爭者被審判甚至判刑,呼籲港人「毋忘手足」,繼續關注。

警方今日佈防,顯然對劉家棟予以「高度關注」,在審訊後已有至少廿名軍裝警員駐守庭外,並多番以擴音器警告市民不要違反「限聚令」,否則會被警方票控。

在劉家棟見記者後離開法庭期間,該批軍裝警員更是以「護送」方式尾隨劉家棟等人離開,又有警員高舉著攝錄機拍攝眾人。

原審案件編號:FLCC3419/2019
上訴案件編號:HCMA13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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