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早前就「港版國安法」發聲明,包括條文及其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日出席電台時,批評政府鋪天蓋地宣傳港版國安法,但草案條文模糊,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範圍過於籠統,形容是「魔鬼在細節中」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港版國安法」條文及其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即使與全國性法律不相符,條文的內容及其詮釋要符合《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在香港的實施和安排以及人權法。同時港區國安法不應有追溯力,在香港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即「日落條款」。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網誌中稱,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的」,又認為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

陳文敏表示,政府近日鋪天蓋地宣傳港版國安法,十分情緒化,現時問題的徵結是條例的具體內容。他指任何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但未聽過一個國家在訂立國家安全法前,市民無法得知草案內容便通過有關法律,形容是「魔鬼在細節中」。

他又說,「港版國安法」的4個範圍,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都相當籠統,認為刑法要制訂得很清楚。他以六四晚會為例,指集會30多年來都是和平集會,沒有涉及暴力,認為即使叫「推翻一黨專政」口號,也不應構成分裂國家或者顛覆國家政權。他又認為,反對「港版國安法」不能被視為取消參選資格的理由。

陳文敏認為,「港版國安法」應該跟隨香港普通法的法制,處理相關案件亦毋須設立特別法庭、取消陪審團,或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同時條文亦不應有追溯力。大陸國安人員日後若然來港,要遵守香港法律,不能有偵查、盤問、竊聽等特權,更不能強迫香港巿民和傳媒接受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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