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深大律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對大紀元說,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港府依據《緊急法》立《禁蒙面法》違法,中共人大的說辭是錯的;如果香港法官也聽共產黨的,香港就不是一個國際大都市,而是大陸的一個普通城市,這是不可以的。

香港高等法院11月18日裁決,港府《禁蒙面法》立法方式違憲(違反《基本法》)。隨後,中共人大法工委、中共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等機構紛紛批評香港高院,認為只有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斷香港法律有否牴觸《基本法》。

中共官方的說辭,引發港人及法律界的廣泛批評,他們認為中共又企圖剝奪港人的司法權,讓香港司法也聽命於中共,這不僅是破壞中共自己提出的「一國兩制」,而且是破壞中共自己對港人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等。

港府為何繞過其控制的立法會立法?

李柱銘11月19日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從三個方面回應了有關《緊急法》的來由、《禁蒙面法》的立法程序違憲,以及中共官方說辭是錯的。

他說,香港在回歸前、回歸後的法律,都應該繼續執行。這個《緊急法》條文,是英國政府在1922年通過的,當時香港是一個殖民地,當年香港總督有最大的權力,代表英王維持英國統治香港的主權,可能不通過立法局,只通過行政局就可以立法。例如,如果當年遇香港軍隊後勤補給不行的條件怎麼辦,這是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如果政府不用特殊權是不能夠控制,才應用《緊急法》的。

但這一次香港的行動,香港特首林鄭就清楚地說,香港沒有緊急的情況,並且說政府是可以控制的,那麼她為甚麼不經過立法會立法呢?

「其實這個立法會是被中共完全可以控制的,因為大多數立法會議員都是(親)中共的」,他說,「因為香港的選舉法,不是公正的、公平的,所以現在這個立法會不代表香港多數市民的意願。但是他們(港府)不通過可以控制的立法會去立法,這讓人很納悶?」

為何《禁蒙面法》是違憲的?

李柱銘表示,香港最高法院的判決完全是正確的。「因為當時林鄭說可以用《緊急法》這個條文立法,我當時已經說不可以,因為以前英國統治香港的時候,香港沒有《基本法》。」英國當時統治殖民地一樣,都是給當地的港督很大的權力,可以行使英王行使的權力,因為英王是不可能很短時間派兵來香港或其它的殖民地。

他說,但《基本法》通過以後,《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給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權,而只有香港立法會可以行使這個立法權,政府不可以行使立法機關的權,這是三權分立的概念,「所以單單就一點,我肯定港府頒佈的《禁蒙面法》是違憲的,違反我們的小憲法,就是違反《基本法》,所以高等法院這麼判,我相信這是絕對正確的。」

香港高等法院裁決港府實施《緊急法》屬違法,「(這)說明香港的法官不受中央的影響,因為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在香港是很清楚的。」他說。

法官聽共產黨的 香港就沒有法治

李柱銘說:「但在大陸不同,習近平前年對共產黨說中國是沒有三權鼎立的概念,司法也不是獨立的,中國大陸的法庭的任務是要鞏固共產黨的地位。」

他表示,「但在香港完全不同,《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清楚規定,香港是司法獨立的。如果我們的法官聽中央、共產黨怎麼幹,香港就沒有法治,就再不可能成為國際的城市,而成為中國普通的一個城市。這是不可以的。」

作為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李柱銘表示,中共官方的言論是錯誤的。中共應用的是《基本法》160條,當時160條的原意是,除了與《基本法》有牴觸的法律不生效外,香港在英國統治時的所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所有條文都有效。

他說,1997年1月時,中共人大常委會看清楚當時出來的條文,他們認為當時有些條文和《基本法》牴觸,他們就宣告這些條文失效。但是,香港人完全可以提出來有爭議的條文,但提出來不是交給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而是提交給法庭,讓法庭作出決定。如果一方認為法庭的決定是錯的,可以申訴,再到終審庭,然後終審庭做出裁決。

「這個法律程序是很清楚的」,李柱銘說,「如果他們(人大說的香港法院無權判決)是對的,是不是每一次這樣的案例都要提交人大常委會,那香港的法庭就沒有甚麼用了。這是錯的。《基本法》規範所有審判的權只有法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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