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庭不等於告得入,告不入之時反而可以還被指控者清白。何樂而不為?若然我是梁振英,兩年前就已經主動請廉署調查自己的UGL案,指示律政司到英國請最好的QC研究廉署的調查結果,承諾會完全依照香港的司法程序通力合作,任內就要出庭也全力配合。
大家留意一下外國只要是民主國家莫不如是。馬英九任內多次被控被查,南韓的朴槿惠更是先被彈劾後被監控。
筆者不是說梁振英在UGL案中有罪,這案本欄兩年多前討論過,筆者建議的處理方式一如上述,清楚而明確。按當時已知道公開的事實,筆者的判斷是梁振英犯的錯誤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不檢。這一罪行有關的案例本欄多次介紹,有根有據以法論法,無意為梁振英說任何好話。法律的分析,暫時筆者還是一樣,毋須修改。
但也必須強調筆者的分析是基於已知公開的事實。筆者無法假設調查之後會否披露出新的資料從而要作出新的判斷。從正常的道理為出發,法律上本處於優勢的梁振英百般刁難,不單濫用權力制止了廉署對他的調查,今天還想阻止立法會的專責小組進行初步的調查研究,梁振英的態度超越了常理,也就引起了筆者的疑心,你是否心中有鬼,所以百般阻止調查?
梁振英的性格小心點而且氣量不足,是眾所周知。他可能以為身為特首被下屬調查很沒面子。亦可能以為現時已經貴為國家領導人的政協副主席多少有些特權,何況case不強不應公審他。這樣的識見顯然封建落伍於時代,也不了解習大當權之後的新政,重點之一就是要肅貪。
他的事件是否足以立案,要先經調查,相信中央及北京的法律界也很有興趣中港貪腐法例的異同之處,不經專業的調查研究,已經無法還他清白。
在國家利益的立場,除非中央對香港英式司法系統的公正性不信任,在沒有特別政治理由的情況下是不會為了梁振英一人的面子而干預香港的司法,毀掉了可貴的一國兩制的。
明白了這個道理,梁盡最後的努力阻礙立法會的調查不單枉作小人,而且適得其反。就算調查後證據不強,中共也會支持將案件拿到法庭裁決,以示大公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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