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以為美國是最早出現反競爭反壟斷法例的國家,又是自由主義經濟及資本主義的首要強國,反競爭的執行應是最徹底最具原則性的地方,這也就成就其資本主義制度的成功。這是完全錯誤的認識。

無疑反競爭法例的原則法律概念成熟於美國,但這一方面正好體現美國人的實用主義(pragmatism)在具體應用到社會現實之時的靈活性。包括在處理法律的應用之時,完全可以因應時勢而有不同的理解。

在美國的反競爭法歷史中最少有兩大時期是執法不力,一是1929年後的大衰退時期及80年代的「列根主義」時期。在兩次大戰期間,特別是1929年後的大衰退時經濟的混亂,令到大多數人認為市場要管的重要性多於自由競爭。亞巴拉契亞山煤案就是一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背離了競爭原則的案例。(288 U.S. 344(1993))

亞巴拉契亞煤公司由137家煙煤生產商組成,控制了維珍尼亞的亞巴拉契亞山脈區(Appalachian Territory of Virginia),包括維珍尼亞,肯塔基州,及田納西州。這公司生產了74%山脈區的煙煤。生產商作為會員依各公司的生產規模分享了亞巴拉契亞煤公司的擁有權。各生產公司交託煤公司為煤生產品的獨家代理商,公司負責尋找最高價的買家;而若然訂單不足,則將定單額按比例分配給各煤商。

這類協議自然違反了自由競爭的原則,又是合謀訂價,又是分配市場。公司被起訴違反了<謝爾曼法>第一及第二條,妨礙了自由貿易,也壟斷了相關的商業活動。地方法院裁決認為這137家生產商的排他性合約本身就是違法(illegal per se)。公司上訴的理由:

(一)煤公司成立的目的只是希望解決煤生產規模過大的問題;(二)雖然煤公司在區內佔高比例的市場,但連同周邊的地域計算,並無過大市場權勢;(三)煤公司的產煤量只及其他非被告煤公司多餘產量的一半左右,煤公司並無能力將煤價抬升到競爭水價格之上,並無合謀定價的行為;(四)這安排令煤價下跌,令消費者得益。

結果美國最高法院接受這些道理駁回地方法院的裁決。是否合理大家不妨想想,但不少學者認為法院是因經濟衰退的現實理由,將自由經濟的原則暫時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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