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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常用條款五: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倒轉「槍頭」成為公司的敵人。所以競業禁止主要指工作期間、離職之後和規定時間之內不能從事該行業等範圍的工作。

以下是4個範例:

1.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互聯網產品及研發工作。

2.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3.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外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4.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法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上述範例,前3個覆蓋的範圍都比較大,涉及整個領域。第4個就比較詳細、合理,因此,從創始人角度來說,限制一個具體合理的範圍比較好。競業禁止有一個時間問題,比較常用的是兩年。按香港法例,超過兩年條款將會無效,香港法例認為超過兩年就是剝奪勞工合理就業權利。而對於公司客戶及商業模式來說都有一定期限,超過太久期限也沒有約束意義了。

法律上:在勞工合同法裏,有相關規定範圍針對公司員工,但是必須給予補償。然而投資協議裏面,基本沒有補償,因為投資協議裏,不是基於勞工合同,而是基於「創始人拿到投資」這一情況。

競業禁止:1.要表達清楚,2.設定這個制度後,會對競業者造成壓力。3.有機會對競業者要求補償。

常用條款六:禁止勸誘

這個條款是防止離職的員工「撬牆腳」。類似於競業禁止,需要注意的是甚麼情況是勸誘,類似於離職員工撬牆腳。

常用條款七:強制隨售權

強制隨售權是指投資者拉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權力,如果有某一個收購方,想要收購公司全部股份,並且投資者願意將自己股權出售時,其他股東的股份也要強制同意出售。很多投資者比較在意這一條。

當創始人遇到這種條款,可以採取的技巧:

1.啟動程序,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賣掉股份。可以設置不同的條件,使其儘量複雜難以實現。

2.設置時間,可以約定比如:幾年之內未能上市,投資者才能行使權力。

3.設定價格,比如約定當收購價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權力。

常用條款八:回購條款

投資者收回投資的「利器」投資之後一段時間,公司上市,投資者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標準,投資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據評估價值,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比如要求創始人對回購承擔連帶責任,投資者要求公司回購,公司可能回購不起,那麼要求創始人出錢回購。

這是一個陷阱條款,作為一個創始人,對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但對公司做擔保是另一回事;有信心是應該的,但是不應該做擔保。項目融資當中,涉及到需要連帶責任的情況較多,創始人需要注意。
技巧:在回購條款中,要關注回報比例,8%-20%都是在範圍之內,一般最低是8%,當然,從創始人角度,比例越低越好。

其它相關條款

1、優先投資權。創始人的一個項目如果失敗了,從清算的時間開始,五年之內,如果創始人有新的項目,投資者有優先投資新項目的權力。這個條款主要針對天使投資等高風險的投資而設立的。

因為創業者一般都會連續創業,如果這個項目失敗了,那麼他再創業就有了經驗,前面投資者的錢相當於給他創業交了學費。當該創始人再創業時,他的估值就不一樣了,所以說他並不是失敗了,但是投資者在前一個項目收穫很小。所以,這個條款的設計是有所依靠的,連帶責任也是可以談判的。

2、否決權。董事會會討論很多事件,對於有些事件,不管創始人持股比例多少,投資者不同意,就不能通過。設定理由在於:投資者是出資金的人,還是小股東,營運權在創始人手裏,但是遇到一些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時,投資者要求有否決權。談判點在於否決權的事件。

例如:涉及公司股權的事件、單次支出超過多少錢、超過多少錢的擔保、任免公司員工等方面。

建議:在項目早期,最好不要給投資者否決權;在人事方面,任免權最好自己掌握,創始人還要掌握制定自身薪水的權力。

Q&A

問:股權拆分的話,是上市前拆分還是上市後?

答:股權拆分,不管前後都可以做,只是上市前容易一點,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就行了。

這個事兒不複雜,如果我們做的是境外項目,就有股權的初始設計,一般建議設計5億股,這樣為後來的融資留有空間。有的項目開始設計得很小,後來就會設計到再拆股的問題。同時,推薦大家在看股份的時候,看的是股份數和股份總額,尤其是發給員工股份的時候,如果說的是有百分之幾的股權,會有這麼幾個不好的效果,第一個就是他會覺得這個比例很低,第二個就是會經常發生變化,讓這個比例進行變動,員工會很難理解。

問:我們協議裏有這麼一個規定,投資者是有回購權的,有這麼幾個情況,比方說公司高管離職等情況下,行使回購權。後面還有一條規定是如果創始團隊違約,在投資方不使用回購權的前提下,違約方需要賠付投資方100萬作為違約金,這算不算是一個無限制條款?

答:這個條款挺霸道的,回購權是在你沒有上市前的一種變現方式,另一種就是列舉幾項投資方不希望出現的情況作為一種懲罰措施。第二種情況現在不太多見,但是也逐漸出現了,但是如果你服從約定了,那麼就是有效的。

問:約定裏寫得是違約方,比方說有一個股東要退出,但是前期因為信用關係沒有簽任何的協議,這樣的話是不是他算違約方,他是受懲罰的而不是公司呢,還是初創公司需要一起承擔?

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要退出的這個人作為違約方,另外一種就是公司作為違約方,因為公司有招聘高管的義務。

問:要退出的這個人當時沒有簽字,在海外,但是有簽字委託書,簽字委託是有效的,且這個人是在知情的前提下簽的簽字委託書,那麼這件事會不會與代他簽字的這個人有關係?

答:這是一個委託代理是否有效的問題,在他退出之前,如果他知曉了這件事,視為他認可了這個行為,那麼是有效的,並不會影響到代他簽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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