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8日)突然向立法會提出緊急聯席會議,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訂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下午見記者時稱,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有關案件如何證明被告有罪,都會按原本被控罪行而定,不會因而增加罰則。
林定國稱,今次提出的附屬法例只有一個目的,界定在香港法律下哪些罪行會被視為「危害國安罪行」。他說,《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已經列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即判斷一件事是否涉及「國安」,特首可發出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
他續說,今次法例的目的是希望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適用於判斷某些刑事案件,基於案件的性質和案情,應被視為「危害國安」的罪行。今次增設附屬法例沒有增加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現行刑事法例下任何罪行的罰則,沒有建立新的制度。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聲稱,「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特區政府不斷檢視現行的法例制度和執行機制。
被問到若有關案件被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前,法庭已組成陪審團。鄧炳強稱,當特首發出發明書後,便會按「危害國安」案件的程序去處理,包括由指定法官審訊。案件是否需要陪審團,由律政司視乎個別案件決定。
被問到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會否公開,林定國稱,當有關案件被定性為「危害國安」案件,並由指定法官處理,相關程序會公開,所有後續審訊亦會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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