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突然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下的附屬法例立法建議。政府建議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認定涉及國安性質的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交替控罪亦將一併納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均聲稱,是次立法並無新增權力、罪行或罰則,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林定國於會上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的初衷在於清晰界定「特區法律下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藉此細化執行程序,並無改變《港區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的現有範圍。根據建議,若行政長官按《港區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案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定性為「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同時,被告若在同一案件中被加控或裁定犯有「交替罪行」,該罪行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議員促舉例說明 鄧炳強:如「劫獄」救國安犯
人大政協功能組別議員陳勇及選委會議員葛珮帆均要求當局提供具體例子,鄧炳強回應指,「劫獄、劫國安犯」本身未必屬國安罪行,但若特首發出證明書確認其作為涉及「危害國安」,該案便會轉為國安案件處理,以增加法律的明確性。
新界東北議員李梓敬關注特首證明書的追溯力及對刑期扣減的影響。林定國解釋,若案件已判處無罪,「一定不會」用證明書重新審訊。針對刑期扣減,他補充,扣減與司法程序屬兩回事。鄧炳強則強調,定性為國安案件後,判刑仍須根據該罪行的法定刑期,不會「加辣」。以「暴動」罪為例,最高刑期維持10年,不會因列作國安案而增至15年。
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及葛珮帆關注程序轉變,鄧炳強確認,一旦案件獲特首證明書定性,將遵循國安案件程序,包括由「指定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員、延長扣留期限及採取更嚴格的保釋考量等。
對於證明書的透明度,林定國重申,雖然發出證明書涉及敏感行政機密,司法機關不可推翻,但是後續審訊程序會依法公開。鄧炳強總結:「維護國安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政府會持續檢視機制,在聽取委員意見後,儘快將附例刊憲並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執行,以確保「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法律制度。
料被告難獲保釋及刑期扣減
將來當特首介入並發出證明書後,案件將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審理。根據國安法案件的程序,審訊過程中或欠缺陪審團參與;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延長扣留期,對被告的自由限制更為顯著。
在考慮保釋申請時,法庭亦會採取更嚴格的標準。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自己不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一般不獲擔保,這與一般刑事案件的保釋門檻有顯著差異。
以「港大評議會案」中的被告張敬生為例,2024年他曾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爭議點在於他承認的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在法律定義上是否算作國安罪行。若被認定為涉及國安罪行,被告將可能無法獲得因獄中行為良好而享有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特首最終發出了證明書,認定該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張申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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