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葉文儀涉嫌2023年酒後在中大醫院大鬧病房,早前被裁定「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成。葉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日(5日)於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力陳案發走廊位於私人區域,若將其定義為公眾地方將引致嚴重安全後果;律政司則指該處屬公用空間,只需按門鈴護士便會開門。暫委法官張潔宜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頒布裁決。
上訴人葉文儀被控於2023年10月22日上午,在沙田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據悉,她當時到醫院探望住院母親,其間與到場警員發生爭執及拉扯,甚至情緒激動下與警員拉扯,並一度捉住一名高級警司的褲袋。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謝英權指出,案發的走廊及病房位於一道鎖上的電動閘門後方,屬私人地方,只有持門匙卡的職員或獲病人同意、獲授權的人士才能進入,並需由護士開門。上訴方強調,獲授權人士並非以公眾人士身份進入病房,若將該處定義為任何人也可到訪的「公眾地方」,意即任何人皆可隨意進出,將導致「非常嚴重」且「危險」的後果。
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誤解了走廊的位置,錯誤判斷其處於電動門外,事實上它位於閘內。此外,辯方指閉路電視顯示葉當時談吐正常,她曾問警員「點解你咁對我」,只是在質疑為何遭待如「黃絲暴徒」,旨在「維權」而非醉酒鬧事,認為原審裁判官沒充份考慮她在警誡錄影會面的解釋。
律政司:按門鈴即可入內
答辯方、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反駁稱,案發地點是否屬私人地方並非本案重點,法庭需視乎醫院當時的狀況。答辯方比喻指,正如公眾付款後享專有權利使用戲院設施,病人及家屬雖有權使用病床,但無權專用走廊等公用空間。答辯方指,病人的照顧者毋須門咭即可進入,一般人只需按門鈴,護士便會開門,顯示該處屬公眾地方。律政司強調,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營醫院,皆不影響公眾地方的法律定義。
上訴方隨即回應指,法例僅明確將公立醫院定義為公眾地方,惟本案發生於私營醫院,且無證據證明護士會對任何按鈴的人開門。暫委法官張潔宜聽畢雙方理據,決定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 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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