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疑因放狗事宜與一名警司及其妻子積怨,曾被控遊蕩但獲判罪名不成立。該男子日前再向區域法院遞交入稟狀,指控警司妻子向警方作出失實舉報,導致他曾因狗隻管理糾紛被拘捕,並入稟要求被告就其喪失人身自由、名譽受損及精神創傷等作出賠償。
原告人為歐陽梓峰(Au Yeung Je Fung Myron),被告人為警司陳志昌的妻子林家雯(Lam Carmen)。入稟狀顯示,原告指被告在缺乏合理或相當原因的情況下,出於惡意及沒有事實依據,就一宗涉及管養狗隻的事件向香港警務處作出了虛假陳述及失實指控,致使原告因此被拘捕及遭受「惡意檢控」。
原告續指,他隨後已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相關的刑事調查及聆訊現已以對其有利的方式終結。原告現追討因事件導致的聲譽受損、人身自由喪失、精神痛苦及情緒困擾等損害賠償,並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支付懲罰性或示範性賠償,以及相關利息與訟費,唯入稟狀內未有列明具體的索償金額。
雙方因放狗問題積怨已久,被告曾指控夫妻二人遭原告及其家人滋擾共8次。其中於2021年,林家雯指控原告在歸家途中以手機對其進行拍攝,並出言指罵其為「水炮車」。原告當時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唯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認為控方證據薄弱,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原告即時脫罪獲釋。
此外,原告亦曾於2025年5月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警司陳志昌夫婦於Facebook私人群組發布涉及狗隻的誹謗內容,要求法庭下令二人移除相關帖文、刊登道歉啟事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DCCJ 2791/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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