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嶺南大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期間,時任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在投票前夕遭校方取消參選資格(DQ),理由是以「非官方途徑宣傳」違反選舉規則。賴卓賢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但早前遭高等法院駁回,其後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9日)頒下判詞,指賴卓賢提出的上訴不涉及充份公眾利益,亦未見有足夠勝算,下令他須於28日內支付80萬元訟費保證金,另須支付20萬元訟費。在繳付保證金前,上訴程序將暫時擱置;若未能如期支付,上訴將被駁回。
本案申請人為前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他已於2025年8月畢業。答辯人為嶺南大學教務長章慧芳及嶺南大學校董會;有利害關係方包括當選校董會學生代表、嶺大大陸學生學者聯誼會會長杜毅柯,以及當選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盧鄭愛娃。
根據判詞,嶺大一方早前向法庭申請,要求賴卓賢就上訴支付約170萬元訟費保證金,理由包括賴卓賢財政能力有限、上訴缺乏勝算,以及案件性質僅屬可爭辯層面。
上訴庭認為,賴卓賢提出的理據極其量屬可爭辯層面,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且他已於2025年畢業,相關選舉任期亦已結束,即使上訴得直,亦無基礎顯示可重新參選。
法庭最終認為170萬元金額過高,下調至80萬元。
案件編號:CACV 51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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