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涉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載「煽惑」他人投白票的帖文而被定罪,蘇早前質疑控罪違憲並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20日)開庭處理。上訴方主張,選民不投票或投白票均屬參與選舉的正當方式;首席法官張舉能則指出,政府舉辦選舉是為了讓議員獲得民意授權,若投票率低,將損害該等授權的可靠性。
上訴人蘇浚鋒被指於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在社交平台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煽惑」投白票的帖文。他早前承認「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半。蘇未有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代表。
案件今日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
詹鋌鏘陳詞時指出,控罪收窄了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他認為,「有效參與選舉」不應狹義地理解為單純到票站投票,選民在了解制度及候選人後,若認為制度有流弊或無人值得支持,選擇不投票或投白票亦是自由且合法的政見表達。上訴方又質疑,本港並無法律強制市民投票,若不投票本身合法,「煽惑他人作出合法行為卻屬違法」,形容控罪性質「不尋常」。
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時質疑,若按上訴方邏輯,當選舉投票率極低時,政府難以宣稱選舉成功。張官強調,政府為鼓勵選舉而訂立涉案罪行,具有正當目的,而且部份國家甚至會實施強制投票,故相關罪行可視作特區政府鼓勵選舉的理想政策。
常任法官林文瀚則表示,世上並無任何選舉制度容許透過投票來表達「制度崩壞」,認為即使如澳洲設有「全部不投」的選項,亦不代表是在表達制度崩壞。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政府有責任確保選民不破壞選舉。
上訴方回應時重申,選民不投票並非計劃攻擊選舉制度,可能只是對選委會不滿,而相關選擇應受法律保障。
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C3/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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