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多人,涉闖入立法會會議廳,早前有12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王、孫等7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上月被上訴庭駁回。王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今日(6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6月3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七一立法會衝突案原有1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連同王共有12人罪成,其中6人包括王宗堯不認罪受審,審後王宗堯等4人罪成;另有8人選擇認罪,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推論王出現在「暴動」現場,就是為了「促成、協助或鼓勵」,裁定他「暴動」罪成。

隨後,王宗堯等7人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但於今年3月遭駁回。

上訴庭就王宗堯的定罪上訴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7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分別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強行達到其目的,因此以6年半至7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FAMC28/2026(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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