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今日(29日)向立法會提交第85號及第86號報告書。署方在多份章節中指出,多個政府部門及受資助機構在制訂合約、發牌條件及租用條款時,未有按規定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條款,相關機構對此表示認同並承諾跟進。
針對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的審查指出,教育城在舉辦「學與教博覽」時,其籌辦夥伴與參展商簽訂的租用協議存在缺失。根據合作協議,籌辦夥伴必須在租約中規定參展商不得從事包括違反《港區國安法》在內的「任何非法活動」,並須加入終止條款,訂明一旦參展商「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其「參與不利於國家安全」,夥伴有權終止協議。然而,審計署發現,相關租用協議並未加入任何「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的條款。教育城表示,會採取措施確保籌辦夥伴在日後的租約中加入相關特定條款。
在公眾游泳池場館管理方面,審計署指出,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於2024年3月23日生效,而且該條例第8(3)條規定任何人在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但康文署的租用條款仍有待完善。截至2025年9月,公眾游泳池指定用途的租用條款和條件中,依然缺乏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條文。康文署回應稱,正迅速採取行動,在餘下的租用條款內加入相關條文。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亦被指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落後情況。審計署發現,物監局尚未將「國安條款」列作物管公司及物管人新牌照或續期的訂明條件,亦未加入相關操守守則。物監局解釋,有關安排仍在審議中,將儘早實行。
此外,在採購物料和服務方面,物監局部份合約未向供應商提供包含「國安條款」的一般合約條件,甚至有6宗個案誤把適用於標書的條款加入正式合約中。物監局表示,已於2025年9月在成員行為守則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條款。
在青年宿舍計劃的審查中,審計署發現政府與不同非政府機構簽訂的《資助及營運協議》條文並不一致。雖然《港區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先後實施,但非政府機構A、B和E的協議僅訂明遵守所有適用法例,並無「明文指明國安法例」。
此外,宿舍A及B的保養服務合約同樣欠缺「國安條款」,例如非政府機構A在2025年4月的招標文件中未加入「國安條款」,亦無證據顯示有提供相關條款供承辦商遵從;非政府機構B則直至2025年9月才在採購指引納入相關規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表示,會提醒各機構於日後合約中加入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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