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當局最新司法解釋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入罪門檻由30萬元(人民幣,下同)上調至300萬元;同時民企員工職務犯罪與公職人員同罪同罰,3萬元即可入刑。這一變化引發輿論質疑:對官員處罰放鬆,對民間嚴懲。司法解釋還有多處內容引發爭議。

官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門檻提高10倍 形同特赦

4月10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新規顯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巨大」,進入刑事追責範圍;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特別巨大」,對應更高量刑區間。此前司法實踐中,相關標準以30萬元作為起點。調整後,30萬元至300萬元區間的差額,一般不再按照該罪名處理。

中國問題專家王赫告訴《大紀元》,升高入罪門檻,是對官員的保護,形同特赦。官方要藉此刺激更多人來當官發財,來投入到共產黨的懷抱。當然,有了300萬的腐敗空間,等於每個官員都處於一種待罪的狀態,司法就成為內部權鬥的工具。

安徽前檢察官沈良慶對自由亞洲電台說,中國的腐敗問題是制度性的腐敗,在市場化條件下,權力尋租只會越演越烈,貪腐數額越來越大,動輒上億。在這種情況下懲治貪污腐敗的立案和定罪量刑數額標準,如果不隨著貪腐數額的不斷加大水漲船高,總不能把所有官員都抓起來判刑,還要把很多官員都判處死刑吧?

沈良慶說,這次調整幅度較大,就是統治集團自己特赦自己,否則就要把自己人抓光了。

中共「對官員鬆了,對普通群眾嚴了」

另一方面,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前認定「數額較大」起點為6萬元,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數額較大」起點是3萬元。而在新的司法解釋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標準執行。

入罪標準統一後,非國家工作人員入罪門檻大幅降低,受賄3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刑期三年以下),20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巨大」(刑期三至十年),300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王赫告訴《大紀元》,現在官民入罪門檻懸殊,民企3萬元入罪,政府官員是300萬元入罪。這顯示中共在反腐的焦點從公權力轉向了民企。

旅居海外的時評人李承鵬在社交平台X上表示,中共現在「對官員鬆了,對普通群眾嚴了」。

他寫道:「你以為特權只是高幹病房、特供食品、子女上學就業。不,特權也包括面對法律處罰時的自我赦免。將國家工作人員定罪數額提高,對民間雙標,實質就是:統治集團制度性的自我特赦。群眾早不奢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當』,可現在是『庶民犯法罪加一等』。演都不演了。」

《中國新聞周刊》的報道稱,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存在「雙重標準」,後者明顯更為嚴格。多個中共學者說法強調「統一入罪標準」的好處,聲稱是「營造對所有經營主體一視同仁的法治環境。」

王赫對此表示,這是中共很大的謊言。「中國賄賂罪最大的主要特徵就是對公權力的腐蝕,對公權力的濫用。但是中共現在通過這個司法解釋,讓老百姓、社會的情緒轉移到民企的腐敗問題上去了。它現在把打擊民企作為一個重點,當成它掩蓋(公權力)腐敗的遮羞布,跟過去的50年代毛澤東搞的三反五反、打擊民營企業的套路是類似的。」

王赫表示,中共的立法走向了濫權,這個司法解釋背後的動機或跟中共目前的財政壓力有關。「搞遠洋捕撈也好,到現在打擊賄賂也好,從薄熙來所謂唱紅打黑一直到今天,中共都有一種潛在的路線,就是要透過打擊民企,拿它們的資產來緩解財政壓力。現在已公開走到了這一步。」

醫生收受回扣3萬元可構成犯罪?

有大陸自媒體解讀說,現在醫生累計收受回扣達到3萬元,均可構成犯罪,累計包括購物卡、贊助、禮金、旅遊等隱性利益。不足3萬但有多次索賄等情節的,也可能入刑。以前醫療回扣被查,大多是:警告、罰款、開除、取消採購資格。從今年5月1日起,直接升級為「坐牢」級別。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在社交媒體調侃說:「(官方)對醫生真狠,對幹部是真的鬆。醫生朋友們,以後給幹部該怎麼看病,一定用心看」。

許多網民在社交平台X上留言:

「這個量刑太重,倒賣器官才判5年以下!」

「我依稀記得,偉大領袖習近平2023年開啟了轟轟烈烈的醫療反腐行動。結果把做手術的那些醫生搞得不敢上班了。老幹部們都沒辦法治療了,最後這個醫療反腐也爛尾了。」

「醫生:我收了3萬回扣。檢察官:你被捕了。幹部:我有299萬來源不明。檢察官:注意身體。」

「師醫軍公,只有醫生是唯一不涉及意識形態管控和參與維穩的。沒錢了當然先從醫生下手,大不了老百姓不治死亡率升高。」

也有網民說:「沒辦法,大陸醫生非法倒賣器官太嚴重,有些急救患者,本可以經過搶救,保住生命,但是有些醫生為了倒賣器官,見死不救,人一旦昏迷不醒,就說腦死亡,誘騙家屬捐贈或賤賣器官,已經成一套完整產業鏈,還有不經過患者家屬同意,非法試藥,浙江蒙蒙不是就這樣死的嗎!」

大陸律師質疑約定行賄未成也要被追繳賄款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

4月15日,大陸刑辯律師蔡雅奇在自媒體中解讀「兩高」新司法解釋表示,「訊息量非常大,甚至很可怕」。

蔡雅奇說,這等於一個民企老闆和公職人員達成約定,送一百萬給公職人員,哪怕還沒送出去,紀檢委也能向企業追繳這100萬。而公職人員把100萬退還給了企業老闆,紀檢委也應當向企業進行追繳。但「『退還』怎麼查明呢?那現金退還靠口供,沒有退還也說你退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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